身份证号码:4107251995****0810
性别:男
年龄:41岁
住址:原阳县祝楼乡蒙城村
执行案号:(2019)豫0725执635号
立案时间:2019年4月16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祝凤娟起诉被告张昆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祝凤娟、张昆伦离婚;祝凤娟、张昆伦婚生女儿张汐苒由祝凤娟抚养,张昆伦支付张汐苒抚养费55910元;祝凤娟现存放于张昆伦家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祝凤娟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承担本案受理费75元。张昆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72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准予祝凤娟、张昆伦离婚;祝凤娟、张昆伦婚生女儿张汐苒由祝凤娟抚养,张昆伦支付张汐苒抚养费55910元;祝凤娟现存放于张昆伦家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祝凤娟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承担本案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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