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城乡规划条例为什么要调整呢?摘原文划重点:
北京作为首都,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注意顺序)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握好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可持续发展,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长远发展,注重减量集约,注重生态保护和注重多规合一,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量,严格中心城区建筑高度管控,科学配置资源要素,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治理“大城市病”,高水平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加强城乡统筹,加强首都安全保障,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北京的城市定位发生了变化,强调保留北京的四个中心,因此,未来几年疏解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调发展,将是北京的战略重点,本次城乡规划条例的调整,也是为了适应这个背景而生。
二、新条例剑指小产权房:给你五条路选!
1、最悲催结局: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要限期拆除还得自掏腰包。
修订草案提出,未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这里面既包括村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自建房,也包括对外出售的小产权房。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拆违费用拟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2、拒不拆除或被拉黑变“老赖”,阻碍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
二审稿提出,拒不执行拆除的,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阻碍执法的当事人,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不能拆除的没收充公,还要处罚!
修订草案提出,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将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
断水断电
4、对违建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
修订草案确立了对违法建设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没收充公
5、最乐观的出路:补办审批手续并没收租金,但细则未出
具体来说,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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