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拆迁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涉及租赁安置用房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租赁安置用房是指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拆迁人向原市住宅办、市危改办、各区购买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用于房屋拆迁时以租赁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二、租赁安置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严格按合同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履行安置义务,并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检查、修缮,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等;被拆迁人须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三、租赁安置用房登记在拆迁人名下且被拆迁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拆迁人申请,参照房改政策审批后予以出售。
四、拆迁人自愿无偿将租赁安置用房移交政府统一管理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接收,纳入公房管理。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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