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露也是违禁品,不允许私带入境
深圳小产权房网6月23日讯(记者 张玲)2017年6月7日,一个六十多岁的老汉,持港澳通行证从旅检大厅入境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发现,其包里有2瓶“珮夫人止咳露”。
很多人会一脸茫然:不就是在香港带了一点药回来么?大家都见怪不怪、不以为然啊,甚至自己去香港购物时,经常也会顺手带几瓶什么药品,回来赠送亲友之类的。
但如果告诉您,这位老汉入境时,因被海关抽查时发现违规携带了2瓶止咳露,涉嫌触犯了一个听上去挺可怕的罪名:走私毒品罪,已报请深圳检察院审查逮捕,您是否觉得心头一紧:这么严重?
对!经鉴定,止咳露中有可待因的成分,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含有可待因的止咳露、止咳水已属于毒品的范畴。
为什么要将止咳水列入精神药品?
因为其成分中的可待因、麻梁碱成分,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饮用易上瘾。而当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问题日益突出,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有效打击止咳水非法流失、滥用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换句话说,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含有可待因的止咳露、止咳水已属于毒品的范畴。而毒品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也就是说,哪怕只带了一点点止咳露,未向海关申报而入关,就已经涉嫌:走私毒品罪!
案件事实很清楚,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称是受人所托带两瓶给朋友而已。
那么,检察官会对他批准逮捕么?
6月22日上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侦查人员、嫌疑人辩护人等均到现场,并邀请了多位市人大代表前来旁听。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简单的说,是指检察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与以往相比,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全面审核证据材料和了解案情,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
2016年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即下发了《关于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案件范围。随即,罗湖区院、福田区院等均进行了尝试探索。而对这起涉嫌走私毒品案进行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这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第一次。
案件聚焦点在于: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侦查人员与嫌疑人辩护律师等,围绕该老汉的社会危险性,面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无固定工作、户籍不在深圳,且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逃跑的可能性,建议予以逮捕。而辩护人提出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不是职业“水客”、没有主观恶性,仅仅是帮朋友携带两瓶,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嫌疑人年事已高,力呈不予逮捕。这些,检察官均细致地记录在案。
诉讼式审查结束后,检察官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们进行了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们也展开了热议。代表们一致认为,涉嫌犯罪应依法处理,但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如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说触犯了刑法,但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到其家庭情况,且其年老体弱,“何必一定要逮捕呢?”
会上,代表们谈到最多的另四个字是:加大宣传!“我们多少都知道一些到香港购物的话,入境时不能批量携带价值超过多少钱的物品,但有多少人会想到带两瓶止咳露是走私毒品?”“到香港购物,这些药品不能携带入境,能不能做到像奶粉禁令一样尽人皆知?”“我们每天这么多人进出香港,这个普法宣传的意义太重要了”。
刚刚,记者从承办检察官处获悉,在认真审查了案件情况,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慎重作出了决定: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及综合情况,对其不批准逮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至此,已被刑拘14天的老汉,可以先回家了,这真是一个好消息。
检察官提醒说:出入境,一定要先看违禁品清单,同时多了解海关的申报规定、购物数量限制等,否则,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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