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的大地,乍暖还寒。
“每天的开销看似不大,但一样一样加起来,水电气暖等生活成本并不低。”北京市民赵丽娟说,除了取暖设备外,每天使用电脑、电灯、热水器、电饭锅等也需要消耗不少电,而洗衣服、洗菜、洗碗、饮用水等加起来,每天用水量也很大。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偏多,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同时一些不合理收费也困扰着民众。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对城镇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3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的40余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将全部取消。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供水要付报装费、接水费、开关闸费;供电有调试费、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供气有接驳费、接线费、开通费;供暖有接口费、并网配套费、集中管网建设费……水电气暖服务究竟哪些环节该收费,收多少?对此,大多数人一头雾水。
“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适度超前,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这使得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等显著特点。”上海律师林思贵说,其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安装、维护等环节收费项目多、标准高;二是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计量表具型号等;三是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
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20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意见》正式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即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清费顺价、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稳步推进。
《意见》就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出了5方面24项政策措施,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四是提升服务水平,五是改善发展环境。
《意见》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意见》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不合理不合规收费没有依据全部取消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意见》要求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意见》明确,取消对于用户的不合理收费,主要包括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用以及工程费用;接入工程费用,如红线外不收费,红线连接处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经营成本,应由政府投入的部分则由政府投入等;其他各类收费。如红线内政府已承担的费用、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等。而依法依规交由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费用则应纳入经营成本。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意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体现了理性的一面。同时,《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得知,近年来,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
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会长章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水价管理属于地方事权的一部分。劳动力、水源治理等成本近年来持续增加,但部分地区10多年甚至20多年没有调整过价格,治水成本提升导致水价倒挂的现象较为普遍,产生一些加价的灰色地带。《意见》清晰界定了权责关系,对过去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这对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积极的正向作用。
与供水类似,供气环节收费也属于地方定价权限范围,不同地方燃气公司收费名目也不尽相同。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所谓“初装费”或“接驳费”之类,并不能说清楚到底属于哪部分成本,《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理顺价格,规范行业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杜绝胡乱收费现象
目前,很多城市的公用设施多由国有企业经营,即使有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往往也是由国有资本控股。由于国有资本承担着更多的贯彻政府提供市场保障的职能,这种格局对于推进设施建设、规范产品价格是有利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方面的价格模式上,我国并非完全相同,但均要求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对定价机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其核心思想是强化对垄断企业的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核定准许收入,有利于促进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的发挥。
胡功群认为,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要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项目,应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意见》明确,城镇供水价格、配气价格、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供电价格方面,要求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
《意见》实施后,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了不合理收费,一些企业会将本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由此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公用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市场化,但可以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运营效率的提升,让微利行业获得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通过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等方式,不断提高水电气暖企业的收益。承担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国有资本进入市场后,也会成为市场主体,一些国资企业实际上也产生了国有资本利益之外的部门利益,由此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在此次清理规范收费的过程中,国资企业有必要主动为全行业垂范,这既是一种使命,也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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