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的钟某花费16万余元购买一小产权房,谁知却遭遇“一房两卖”,落得个钱房两空。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廖紫谕成功调解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但为钟某拿回了购房款,还帮他拿到了购房本金的相关利息,解决了这一苦恼钟某六年多的心头大事。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4日,钟某与梁某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将一套房屋以1633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合同签订当天,钟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31000元,现金交付32300元,合计163300元购房款给梁某,被告梁某也于当天出具了两份收据给钟某收执。2019年11月,梁某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丁某,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丁某使用至今。
2022年11月18日,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梁某返还购房款163300元及该购房款从2016年10月24以来的利息合计138955元。
自钟某起诉到法院后,主办法官廖紫谕就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联系。经过两次庭审及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旧僵持不下。被告辩称,原告在明知案涉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情况下仍坚持购买,且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其只收到131000元购房款,钟某提供的32300元的收据不是其签名,且合同没有约定违约利息,只能返还购房款131000元。被告甚至当庭提出要对现金32300元的收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庭后被告又主动撤回了对收据的笔迹鉴定申请。
廖紫谕认为,此案如果一判了之,当事人必会心中不服,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背离,况且被告在庭后主动撤回了对收据的笔迹鉴定,案件调解仍有可能。于是,她决定庭外继续与原、被告加强沟通。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廖紫谕的耐心劝导,被告愿意立即全额返还购房款163300元给原告钟某,但坚决不同意支付利息。廖紫谕遂尝试从原告方打开突破口。一番释法说理后,原告作出了让步,表示若被告可以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利息部分可以降低,只要被告支付4万元。对此,被告仍旧表示不同意。廖紫谕只好又细致地与被告分析案情,详细地向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慢慢地被告也意识到自己理亏,表示利息部分愿意支付5000元。看到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有所缓和,更加坚定了廖紫谕将该案调解成功的决心。
经过长达半个月的拉锯磨合,1月11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返还购房款本金163300元,另外支付利息15000元给原告钟某;而被告也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钟某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的款项。至此,该案顺利调解成功,彻底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小产权房,亦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大家在购房时一定要慎重,应当全面了解房屋性质、权利人、权利负担、使用人等情况,以免出现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
作者|赖振柱
编辑|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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