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是,A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为赵某和李某,赵、李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只是2017年两人离婚。王某、裴某是B公司的股东,2016年成立。2016年10月、11月,经由李某的代表两家公司签订了房产代为销售的合同,由B公司代替A公司销售A公司名下的房屋。涉案房屋,其实也就李某在当地找到的一片闲置土地,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和发售。2017年,我们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在B公司的销售下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其中的一套房屋,其中部分购房款直接打到了李某和王某的银行卡。2018年A公司被简易注销,随后B公司也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21年,原告委托秦嘉泽律师团队代为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本案只存在两个大的难点,首先是小产权房能退吗?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当事人手中的证据经过专业的提交、准备,足以证明在买房时原告是基于被告承诺可以办理70年大产权房本才购买的房屋,并且两家公司也没有相关售房资格,以此为理由推翻了互相签订的买房协议。
第二个难点,就是针对一家已经被吊销、注销的公司,怎么进行诉讼。在本案中,A公司被注销,B公司被吊销,这对起诉中被告的主体要进行详细处理,也就是原告买家之后应该找谁要自己的购房款。结合法律规定,秦嘉泽律师团队选择起诉公司以及对应的股东,论证股东应该从股权出资加速到期的角度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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