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还得从头说起。2018年4月,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某小区的房屋,因种种原因,双方共同约定房屋暂不过户,由原告代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2022年5月,被告张某因其他债务纠纷,案涉房屋被龙子湖区法院查封,龙子湖区法院依法通知原告孟某腾空房屋,交由法院处理。原告孟某代替二被告偿还银行贷款至2022年12月。后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首付款、代替偿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和公证费等各项费用,被告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章某虽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仍归二被告。现案涉房屋因被告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原、被告对案涉房屋处理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法判令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孟某明知选择暂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其代为偿还被告房贷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仍选择此种方式交易,其对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主观过错,案涉房屋交易的公证费用和中介费用应由原告孟某自行承担,其亦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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