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需购买满五年,并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出售未上市的经济适用房后出卖方反悔,买受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出卖方反悔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判决出卖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014年6月6日,黄某和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谢某自愿将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房屋出售给黄某;房屋出售价为430000元,黄某先付谢某278000元,余款152000元于谢某取得该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后办理过户给黄某时一次性付清。同日,谢某还向黄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黄某购买谢某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房屋首付款278000元。之后,谢某一直未通过上市的方式取得涉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卖给黄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黄某和谢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谢某一直未通过上市的方式取得涉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卖给黄某,故黄某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谢某已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黄某购房款278000元,故在合同解除后,谢某理应承担返还黄某购房款278000元的民事责任。黄某主张谢某告按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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