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联合印发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
按照最新要求
集体户口、产权不足100%产权证
将不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省教育厅相关人员
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起来看~
据了解,按照最新要求,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产权证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2019年中小学招生过程中发现,个别家长通过办理集体户口方式为孩子入学或转学,各地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对政策把握不准,有的地方允许入学,有的地方不允许入学,造成招生秩序混乱。
经与省公安厅沟通,认为集体户口不具备个人户口的全部法律效力,将其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符合就近入学对于户口的要求,不符合公平入学的要求,对于学校招生工作尤其是城市热点学校会产生极坏的影响,在今年的实施细则中对此项政策予以明确,集体户口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在热点学校招生过程中,省教育厅发现存在一个房子有多个产权比例不同的房产证,最多的有八九个之多,给各地教育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入学审核造成困惑。
经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认为产权不足100%房产证不符合就近入学关于一房一学位的要求,不能作为入学依据,所以在今年的“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中对此给予完善,堵住政策漏洞,进一步促进公平和规范。
下面这两个家长关心的入学问题
看一下详细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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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小学入学必须“两证齐全、两证一致”吗?
答:两证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应与父母户籍保持一致,户籍地址应与房产证地址保持一致。需要说明的是,“两证齐全、两证一致”是入学依据的规范性要求,但实际入学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都要做到“两证齐全、两证一致”。
如果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可以不必完全依照“两证齐全、两证一致”标准而全部给予录取;
如果报名人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就要严格审核两证,按照“两证”的效力从强到弱,对报名人员进行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录满为止。
符合“两证齐全、两证一致”要求的适龄儿童有完全的权利入学相应学校,不完全符合“两证齐全、两证一致”要求的,要根据学位情况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排序后统筹入学。
问题二: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房产证就不能入学吗?
答: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房产证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后,这部分适龄学生仍旧可以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如果该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那么仍旧可以入学该校。
如果该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那么就要按照“两证”效力从强到弱排序,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房产证就要排在“两证齐全、两证一致”之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即使未被相应学校录取,当地教育局也会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入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目前全省90%以上的学校可以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不存在上不了学的问题。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
实施细则(修订)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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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事不求人”工作部署,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
第三条“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四零承诺”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健全“四零承诺”常态长效落实机制。公安部门负责招生入学相关户籍信息确认核查等工作,杜绝通过违规办理户口证明择校入学。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与招生入学相关房产信息确认核查等工作,杜绝通过违规办理房产证明择校入学。县(市、区)是“四零承诺”的管理主体,学校是“四零承诺”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分班、排座、选班干、评优评奖具体办法,确保属地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小学招收对象为年满6周岁(截至8月31日)的适龄儿童,任何小学不得接收未满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学生。普通高中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达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初中毕业生,未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原则上不得招收。2020年起,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科学确定划片规则,确保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整体就近入学。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片区范围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跨学区招生。划片方式及片区调整工作应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优先选择入学民族学校。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沟通司法部门发放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要及时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一次性告知入学政策、证明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学校要通过招生告示、“入学告知书”等方式主动公布招生工作具体要求。
第八条要统筹指导区域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对“假户口”“假产权”要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就读学校。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方式招生的,要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实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采取对口升学方式招生的,对口小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升入对口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应初中就读。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第十条要依法保障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招生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到仍有空余学位且相对较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随迁人员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取得初中学籍且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未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二条要按相关规定简化入学手续、规范入学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
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按程序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超标准班额、超标准校额。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报名和招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招收到上一级学校就读。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任何民办中小学校不得私自招生。民办中小学校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招生工作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同步招生。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类型招生外,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适龄学生可以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报名入学民办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民办学校,按报名志愿电脑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录满计划为止。未被相应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按公办学校入学政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八条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可在小学入学时执行电脑随机录取,其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其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范围,小学毕业生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也要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直升名额。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应按规定在招生范围内公开招生。
第十九条电脑随机派位要在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全程录像存档。派位结束后立即公布派位结果并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格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志愿招生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必须报考在当地有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被公办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校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履行相关程序后,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三章分班
第二十四条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统筹规范的原则组织分班,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严禁超出班额标准(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5人),现有超班额标准的班级严禁学生转入。对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班级应男女比例大体相当,主要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均衡随机产生。学校分班过程应当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分班过程要全程接受家长监督,电脑一键分班结果应立即公布并张贴公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以学生学业基础为依据分班(艺术体育特长班、国际课程班、青少年航空实验班等特殊类型班级除外)。不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人数、男女比例、学业基础等因素均衡分班。
第二十七条严禁设立虚假班级,确保学籍与实际班级相一致,一人一籍,人籍相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分班,存在2个以上教学班的,其最大班额与最小班额差值不应大于1。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在配置各班级班任与科任时,考虑教师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均衡搭配各班任课教师。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具体分配方案应经校务会审定。
第四章排座
第二十九条应以学生身高、视力等作为排座的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对身体残疾等特殊学生,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排座原则要提前告知家长。新学期学生班级座位平面图应通过班级群等方式告知家长,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座位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以及学生身高增长变化等,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定期轮换座位。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提供可选择的座位轮换方式,由各班结合班级实际和客观条件进行选择,座位轮换办法一经确定,原则上学期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不得因学生学习成绩等原因将学生安排在特殊角落或单独一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为了本人或他人学习方便,可以单独设立座位。
第五章选班干、评优评奖
第三十四条学生干部选拔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主,使学生人人参与,形成主人翁意识,营造团结向上的班级氛围。
第三十五条小学一、二年级,因学生年龄较小,自我认知不完善,可由班主任指定班干。初、高中新一年级入学初,因同学之间互不了解,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前提下,可由班主任临时指定班干。
第三十六条初、高中新生入学一定时间后以及其他年级,均须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在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方便班级管理的前提下,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班级干部。
第三十七条学校也可实行学生干部定期轮换制,轮换机会、时长要均等,不得由学校、班主任指定任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适当考虑学生学习能力、品行情况等,艺术、体育等类型班干应考虑学生特长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会干部、大队干部等的选拔应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老师举荐、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具体选拔任用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要公正规范、科学有效发挥评优评奖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学生评优评奖要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任课教师评价、同学互评、班级民主评议等,要充分体现学生民主意志,不得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大队委、团委等直接指定。
第四十二条要制定具体的学生干部和评优评奖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实施,并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评优评奖结果不可与升学挂钩、不可与考试加分挂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要健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信息核查和共享机制,形成“四零承诺”工作合力。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好做法好经验,完善“四零承诺”制度,促进“四零承诺”执行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加大“四零承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要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章程,完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和治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加强对热点学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健全摸底排查、过程监督、信息核查等机制,保证“四零承诺”落实落靠。
第四十七条将“四零承诺”与优质均衡发展、控辍保学等工作统筹规划、统筹推进,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引导实行多校划片,探索以户籍(含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制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十八条将“四零承诺”纳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
第四十九条把“四零承诺”纳入教育教学督导体系,健全责任区挂牌督导机制,推进监管指导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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