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小产权房有哪些(各项补贴拿到手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上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以上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200元的补贴,财政补贴及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对60岁以上老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自2018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5元。死亡后补助丧葬补助金900元/人。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8年筹资标准达到69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51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扶贫办建立的农村低收入人群中的建挡立卡户、70岁以上老年人免缴参保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①特困供养对象;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⑤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乙型糖尿病等)患者;⑦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⑧扶贫办建立的农村低收入人群中的建挡立卡户;⑨享受民政部门救助待遇的孤儿。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包括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乡居民。

2、农村低保:2018年上半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月平均补差308元。2018年下半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月平均补差342元。

3、城市低保:2018年全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6元,月平均补差330元。

五、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由政府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制度。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北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供养标准,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18年上半年我县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6500元,下半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86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7220元。其中每人每年500元由全县统筹使用,用于门诊就医、房屋修缮。

六、尊老金

对80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发放标准为: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

七、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2018年上半年每人每月补助为1150元,下半年每人每月补助为1265元。

八、重大妇幼卫生专项补助

1、本省范围内(原则上指常住人口)所有准备怀孕或怀孕3个月内的妇女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项目补助24元/人,卫生部门直接发放叶酸。

2、本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财政每例补助128元/人。

九、支持残疾人和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用于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三是对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用于其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护理支出。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残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代缴政策。五是全面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政策、7-14岁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巩固性康复补贴、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政策

十、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8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65元,服务覆盖全县所有常住人口。县财政共安排6167万元给予补助,支持提供14类5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十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1、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本人年满四十周岁起每人每年180元的新农合医疗统筹由政府全额补偿返还。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本人年满四十周岁起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一男孩按每人每年100元,一女孩按每人每年120元补偿返还。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起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扶助金。

4、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且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以上,其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其父母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特别扶助金;六十周岁起,每人每月给予600元的特别扶助金。

5、独生子女死亡的,从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其父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六十周岁起每人每月给予700元的特别扶助金。

十二、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725元、初中1025元;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

十三、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公办幼儿园在校生12%的资助面发放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按在校生10%的比例发放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3、按在校生15%的比例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5、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12%确定。

6、2018年我县全面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标准为1600元/年

十四、促进就业创业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所需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需提供的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镇(办事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所在社区组织申报;

(2)所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3)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

(4)报县财政部门核准。

(二)企业实体申请社保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对小微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的以下四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四类人员:(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2)享受低保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的人员;(4)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

2、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社保处出具的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凭证,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或高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企业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

(7)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提供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3)县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徐州市公益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岗位补贴汇总表》、《岗位补贴申请表》;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一份;

(4)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养老、医疗保险结算信息明细单(加盖社保、医保审核章);

(7)《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3)县财政部门核准。

(四)就业创业减免费培训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培训种类,申请6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及电子商务培训。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170元/人,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电子商务培训补贴标准均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标准均为600元/人。

(3)岗前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500元。

(4)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参加以上四种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是用人单位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或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创业证明材料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

(2)企业直接申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花名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创业实训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举办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作为县级创业实训基地,为具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场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实训期限为1-6个月。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给与基本生活补助;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县级创业实训基地训练费补贴。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给予没人每月当即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

2、所需材料

创业实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由创业实训基地于每季度末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创业实训补贴申请表(基地)》、《创业实训补贴申请表(个人)》、《创业实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毕业证、学员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创业实训鉴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办理程序

(1)由创业实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2)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实训基地的补助资金申请;

(3)县就业管理处向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助资金;

(4)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

(六)创业租金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对进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认定的丰县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凡2016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生产或服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400元;20-50平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大学生村官在农业产业园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付租金。

2、所需材料

(1)《丰县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5)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7)《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签章,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相关规定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七)初次创业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县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它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创业人员所创办主体。给予每个创业实体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初次创业申请表》;

(3)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5)《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和纳税凭证;

(7)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3、办理程序

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签章,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八)职业介绍补贴

1、办理范围及标准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的标准给予补贴。

2、所需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求职人员花名册》、《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3)免费求职登记的有关凭证:《求职登记表》原件,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用工备案花名册;

(5)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1)就业管理处相关科室进行初审;

(2)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材料;

(3)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九)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群体。对个人创业者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2)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群体(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消费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省以上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6、贷款贴息和奖补对九类重点群体发放的符合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以上财政对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苏南30%、苏中60%、苏北100%),省财政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贷款利息给予以奖代补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十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

我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为每亩120元。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农户“一折通”存折一次性发放到位。

十六、农机具购置补贴

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共15大类、56个品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我省执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

十七、农业保险

(一)种植业

水稻、玉米、小麦、棉花保险,每亩保额700元,交保费28元,农民交30%(8.4元),政府补贴70%(19.6元)。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额1000元,交保费70元,农民自交20%(14元),政府补贴80%(56元);奶牛保险:每头保额4000元,交保费240元,农民自交20%(48元),政府补贴80%(192元);鸭养殖保险:每只蛋鸭保额30元,交保费1.8元,农民自缴40%(0.72元),政府补贴60%(1.08元)。育肥猪保险:每头保额600元,交保费24元,农民自交20%(4.8元),政府补贴60%(19.2元);山羊保险:每头保额450元,交保费36元,农民自交25%(9元),政府补贴75%(27元)。

(三)蔬菜大棚保险

钢架大棚7500(棚体)+600(薄膜)+1400(作物)=9500元,交保费417元,农民自交25%(104.25元),政府补贴75%(312.75元);水泥大棚5000(棚体)+600(薄膜)+1400(作物)=7000元,交保费392元,农民自交25%(98元),政府补贴75%(294元);竹木大棚3000(棚体)+600(薄膜)+1400(作物)=5000元,交保费342元,农民自交25%(85.5元),政府补贴75%(256.5元)。

(四)露地蔬菜保险

每亩保额1000元,交保费70元,农民自交25%(17.5元),政府补贴75%(52.5元)。

(五)果树保险

苹果、梨保险:每亩保额2500元,交保费200元,农民自交25%(50元),政府补贴75%(150元);桃保险:每亩保额2000元,交保费180元,农民自交25%(45元),政府补贴75%(135元);葡萄保险:每亩保额2000元,交保费160元,农民自交25%(40元),政府补贴75%(120元)。

十八、设立丰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为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缓解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设立丰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规模1000万元。

(一)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合法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2、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3、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5、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依法纳税,按照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

7、符合资金池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在满足以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支持经省、市相关部门确认具备下述资格的企业:

(1)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和五星级数字企业等;

(2)县科技局确认报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确认报省科技厅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

(4)具有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

(5)具有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中小企业;

(6)具有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

(7)列入国家、省或省辖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8)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三)贷款利率水平

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单户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

(四)单户贷款最高限额

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池额度的20%,单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十九、设立丰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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