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充满了人文关怀』
《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主要包括在《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中,现在统一调整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的法典,它关注人的生存和全面的发展与进步。每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是我们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点,充满了人文关怀。《民法典》对于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和完善有很多亮点,我举几个例子。
比如,它非常重视家庭的、团体的价值。在婚姻家庭编中,它开宗明义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的权益。其中,之前法律规定的是保护儿童的权益,这次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表述更加准确。而且,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也是这次新增加的。
再比如,它第一次规定了家庭关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树立优良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把家风建设写进法律,这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了有助于维护家庭婚姻和谐稳定的规则。比如,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补偿对家庭承担更多义务、对家庭做出更多贡献的一方等等。
《民法典》还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以前的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是无效的。这次《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规定。为什么?因为这种情况可以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民法典》增加了一个告知条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利益,一方如有重大疾病,在对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也是可以结婚的;但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即便结了婚,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刘杰晖在演讲中(图片由“深圳市民文化大讲堂”提供)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合法吗』
我们先来讲讲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20世纪80年代,丈夫蔡某与妻子纪某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和很多人一样,他们来到深圳打拼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日子过得很幸福。但是,2005年的时候,蔡某认识了邱某,并与之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2008年,蔡某给邱某300万元购买了房产,房子登记在邱某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这300万元是蔡某婚后经营公司所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法律上叫作“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的一种共有关系。
后来,蔡某和纪某想要离婚。妻子纪某能不能要求邱某返还300万元呢?
《民法典》中有一个新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夫妻财产的一体性和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财产,双方要协商一致才能决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理。
那么,蔡某婚后所得的300万元,可以擅自送给邱某吗?当然不可以。这笔钱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处理;而蔡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明确指出蔡某的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1064条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没有双方共同签字,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什么情形下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第一,一方签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对外借的钱;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或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生产经营,但所获收益为双方共同所有。
以往的法律规定,都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来界定债务问题的。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往往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社会在发展,家庭生活也在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双方父母各自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时怎么算』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等。
大家比较关心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那它就是个人财产。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要结婚了,因为房价太高,需要父母资助买房。于是,张某的父母出了80万元,李某的父母出了20万元,共同支付首付款买了一套房。但是几年后,小夫妻开始闹离婚,当初父母出的钱怎么算呢?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解决,只好一起上法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父母出资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规定,依照约定处理。但以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好意思拉下脸来签什么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由此造成事后会产生较大的麻烦。所以,我们倡导当事人事前约定清楚,“丑话说在前面”,把权利和义务都讲清楚了,反而日后少一些纷争。
如果实在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那就先明确出资的性质。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父母出资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如果属于借款,那就按照还款程序解决。如果是赠与,就按法律规定,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其中有一种情况,如果父母是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基本倾向于认定这套房子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因为物权登记有一定的公信力,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对方也没有意见,这符合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了,又该怎么算呢?有人可能觉得,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算,这样对大家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套房子,是不分你我的,所以,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原则上是属于共同共有,不按出资额来认定。当然,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以反悔不认吗』
接下来讲讲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其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是近些年新出现的。
有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王某不能生育,但是他很想要一个孩子,于是他和妻子一起协商后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一个孩子。然后,他们经正规的途径人工授精,生下了孩子。但是不幸的是,王某在孩子出生不久之后就因为发生意外而死亡了。
这是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件。王某意外死亡后,王某的父母就起诉打官司,说这个孩子不是我儿子的孩子,这个孙子和我们没有血缘关系。说到底,祖父母是想要否定孩子的继承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当然,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并且一切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个案件显然就是这样。所以,我们明确了孩子的继承权,这样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还有一个案例。夫妻俩也是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孩子,他们走完了各种程序,妻子顺利怀上了孩子。但是,就在孩子出生前几个月,丈夫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可能因为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把孩子抚养大,这个丈夫不想要孩子了;但是这个妻子不同意,她十月怀胎,对孩子已经有了感情。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开始闹离婚。这个丈夫还写了一份遗嘱,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彻底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
在这个案子的审理中,我们认定这个孩子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出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反悔的。因为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认定的,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并经过对方的同意,是不能撤销或更改的。所以,这个丈夫想否定孩子的财产继承权,想否定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父母在离婚时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
那么,怎么认定是否达到了这个标准呢?《民法典》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除此之外,还新增了一个条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新增加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事实上解决了一些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的问题。
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解除身份关系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有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上,这次《民法典》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增加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财产分割之后,还有离婚救济制度。所谓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这次《民法典》对离婚救济制度做出了新的修改和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原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现在新增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定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从而使无过错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在经济补偿方面,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条款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了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
最后说说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要尊重他本人的意愿。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话,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怎样做才算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呢?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识到,要尽量维护子女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是最关键的。比如,有一对父母在离婚时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怎么办?经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这对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不相上下,但女儿对母亲的感情依赖更多一点,权衡之下,我们认为还是和母亲一起生活对孩子来说成长环境更好。然而,这个妈妈因为怨恨丈夫,经常在孩子面前说一些毁损对方的话,我们也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她的不足,希望她杜绝一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言行。此外,我们还对她进行心理疏导。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婚姻既是一种承诺,也是一种契约。在经营婚姻家庭生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非常感性地全情投入,也需要理性、冷静地进行利弊分析,所以,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一定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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