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一和海某2018年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二。王某和海某在庭前会议上均认可安徽的一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当时该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协议房产由王某一居住使用,两人约定房产证下来后由王某一和王某二按份共有。
2018年9月10日,王某和海某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就上述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
2019年5月8日,房产登记至王某一名下,由王某一单独所有。海某及王某二要求王某一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因此,王某二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王某一协助办理将房产的50%份额赠与王某二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此处房产权属的处理方案系王某一、海某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该约定实质是双方离婚时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分,虽赠与一事未写入离婚调解书,但双方已达成一致,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二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50%的份额,较为合理。现房产登记在王某一名下,故王某二要求王某一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有哪些争议点?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一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二是受赠子女是否享有直接诉权?
(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能否撤销?
2021年上海的一个离婚案中,男方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因为儿子还是未成年人,夫妻双方约定儿子18岁前此房产维持现状不做财产分配,儿子满18岁后,需在三个月内将房产所有权过户或赠与给儿子。离婚协议生效后,因房价上涨,男方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法院判决男方提出撤销房产赠与行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直接起诉请求履行赠与?
离婚协议中有把财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作为受赠人,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为作为第三人的子女设定权利,由夫妻一双或双方向子女进行给付,符合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定义,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利益第三人合同,赋子子女请求权。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一定要注意四点!
一是不要口头约定,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在离婚协议里写清楚,约定好把房子过户给孩子的时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最好明确未及时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以及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居住权等。白纸黑字,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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