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小产权房判刑 南宁市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三、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五、吴某某与某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六、赣州市南康区俊萍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他人“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八、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城市便捷”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九、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十、卢某桂、卢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轨道交通集团)作为“NNRT”字母组合及“朱瑾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一直将该图案作为南宁轨道交通标识及企业标识使用。案外人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申请注册了第10064070号商标,并将该商标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轨道交通集团以广西某科技公司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某科技公司同意将第10064070号注册商标转让给轨道交通集团。

点评: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等原则。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并被禁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与轨道交通集团的标志性LOGO“‘NNRT’字母组合及‘朱瑾花’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有效平衡了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该标识的合理、正当使用,保障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莫老爷公司)系涉案“莫府贡酒”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人。莫老爷公司认为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出品的酒瓶以及店铺门头、宣传海报、牌匾上使用的“莫府贡酒”字样与其作品相同,故以侵害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作品与涉案作品完全不同,且该作品已取得著作权登记,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莫老爷公司的“莫府贡酒”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作品虽然获得登记,但其登记及创作的时间均晚于莫老爷公司,故判定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莫府贡酒”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如果权利发生冲突,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本案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均取得著作权登记,法院综合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时间、登记时间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对登记在先且创作使用在先的作品予以优先保护。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保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权利人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注意留存作品原稿及创作过程记录,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雅全公司”)是“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高某某于2014年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牌味精被刑事处罚,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申请注册“荷茈”商标。高某某控股的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大量生产“荷茈”牌味精,上述“荷茈”味精多次因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雅全公司以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味精产品上突出使用“荷茈”标识,侵害了雅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高某某接触过涉案商标,仍设立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并作为其实际控制人,应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点评:行为人接触过涉案商标,仍设立公司并作为实际控制人,使该公司成为其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在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恶意侵权的,应对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原告“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根据法定代表人与涉案商标的历史交集,认定其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持续时间长、数量多、规模大,且存在因侵权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侵权产品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等严重情节,法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有效保护了广西老品牌的合法权益。

四、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的发明专利权人。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位于钦州市中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大量使用了涉及其发明专利的楼盖设计方法及复合薄壁箱体。工程建设方、分包方、施工方、材料销售商的涉案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BDF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有垫片,垫片厚度为15-17mm”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数值特征等同的认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的特征的,不应予以支持。虽然细微的数值差异可能不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专利申请人撰写专利文件时考虑的范围之内,专利申请人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在某一数值范围内,意味着将该数值范围以外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五、吴某某与某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某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吴某某向该公司申请用水,该公司要求其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该申请表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约定,并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缴纳安装工程预缴款。吴某某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退还施工服务费。某供水公司至今未退款亦未给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某供水公司构成捆绑交易等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供水公司以在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捆绑交易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最终判决某供水公司退还已支付水表及安装费并支付利息,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点评: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用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也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六、赣州市南康区俊萍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赣州市南康区俊萍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俊萍公司”)为“龙回红脐橙”植物新品种权人。俊萍公司认为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繁育和销售“龙回红脐橙”苗木,故以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基地照片、检疫合格证上的品种名称以及被告自述,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苗木与俊萍公司“龙回红脐橙”为相同品种。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繁育、销售“龙回红脐橙”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的侵权责任。

点评: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规定,品种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案证据已初步证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所繁育的被诉侵权苗木与俊萍公司的涉案品种为相同品种,在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繁育、销售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在品种权人已尽力举证且在案证据能够达到初步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界定侵权行为,对类案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亦彰显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平正义。

七、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他人“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在2018年举办的加盟连锁签约会上,使用突出“加州八珍”字样的广告牌进行宣传,在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案外人加州八珍烧鸡店的顾客排队现场照片,并在宣传广告中自称“品牌沉淀27年”。韦某某等17人据此分别与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合同》,并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费用。案外人南宁市加州八珍烧鸡店发表声明称,家吉加州八珍是其于1991年创建的,在南宁市共有五家连锁店,没有加盟及代理商。多位加盟商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用。法院认为,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足以影响合同相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涉案合同,故韦某某等加盟商有权撤销涉案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相关费用、赔偿利息损失。

点评:特许人开展加盟招商活动,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自身资质及经营情况,以便被特许人按照真实意思作出是否加盟的选择。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致使被特许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有权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本案涉及的被特许人众多,仅第一批起诉的就有17人。本案在准确适用民事欺诈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对被特许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支持被特许人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众多被特许人的合法权利,也有效警示了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如非法使用他人品牌、非法借用他人声誉或影响力,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八、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城市便捷”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呈公司”)为推广其“城市便捷”酒店品牌,在全国多地进行招商加盟,并与大量加盟商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多名加盟商长期拖欠特许经营使用费、酒店连锁系统维护费、店长费、市场宣传资料费等费用,经东呈公司催收后仍拒绝支付,故东呈公司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法院认为,加盟商存在欠付店长费、维护费等违约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东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加盟商应向东呈公司支付欠费及违约金,并归还运营手册、广告牌等物品。

点评: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基于互信、本着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所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遵循互相协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履约。东呈公司在全国开展“城市便捷”酒店品牌招商加盟,形成较为成熟的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法院以案涉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依法确定了不同案件中当事人在该商业模式下相应的权利义务,保护了合同履约方的利益,为企业优质品牌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九、南方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

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二维码管理系统合同》,约定北京某信息公司为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实现产品数字(二维码)追溯管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涉案系统未按时交付且不符合合格标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其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完成项目实施的时间未违反实施进度约定;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项目设备致使无法对项目质量进行鉴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项目不合格的意见不予采信;因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由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点评:软件成果交付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开发成果是否存在技术或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认定,以及瑕疵履行是否能构成根本违约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本案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正确认定合同履行时间节点;明确了委托方应当对涉案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判决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十、卢某桂、卢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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