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建的是违法建筑
房屋被拆除后
法院判决损失自行承担
……
近日
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自留地建房
房屋被拆除
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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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自留地永久性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自留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永久性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6万余元。2021年4月,原告开始在转让的土地上建盖房屋。随后,街道办事处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向原告下发了告知书,告知其建盖的住房属于违法建筑,决定对房屋进行拆除。原告为此与被告协商解除土地转让协议,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土地转让费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隐瞒案涉自留地是耕地的事实、虚假捏造社区工作人员允许建房的情况,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余万元。
元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及合同中都明确了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土地为自留地,自留地属农用地,并非建设用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无效。从原告多年居住于当地,案涉土地在原告购买前就栽种农作物的情况看,不存在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案涉土地属农用地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按照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已返还原告转让款10万元,至于原告私自建房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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