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产权房拆迁怎么赔偿,划入拆迁范围内的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拆迁应当如何补偿安置

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形成主要原因有两种:

第一种:跟房屋建造时间和当时政策有关。

1、房屋是祖辈遗留下来的老宅。年代久远,以前建房审批制度也没有现在严格,没人管没人找就没有办理过新的房产证。由于政策法律的不断更新,之前的房屋产权证明在当下也不好用了,如果不是拆迁出现大概也没人愿意管吧,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

2、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这么做违法。尽管国家政策要求建房之前需要规划审批,然而早年农村建房都是比较随意,村里同意邻居没意见就可以建,老百姓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无法预测未来,现在合法行为在多年后会变成违法行为,现在的合法房屋在多年后会变成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

3.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该种情况更多应该归责于执法一方普法不到位,申请建房村里同意了就表示没有问题,邻居同意了就表示自己也建房不会妨碍任何人。建房过程中可能有些地方不合法律规定,但是村里并没有制止,导致多年后法律法规更新,房屋变成了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

此时以新法溯及既往,显然是不合理的,否则一棍子打下去,全村违建不予补偿,不符合拆迁需要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所以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形成的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房屋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平等对待进行补偿和安置,这一点在各地制定的补偿政策中会有体现。

以《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例:1988年12月31日前(含1988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100%确定房屋补偿面积。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含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95%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建设的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

为什么2007年后的不予补偿安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是2007年公布实施的。

第二种:新政策法律施行后,仍然不按规定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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