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小产权房出售信息?奉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这样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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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家有孩子的宜春人注意!

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怎么建?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来了!

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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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怎么建?

建设类型及措施

(1)现有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2)在建且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分期分批新建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

(3)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4)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通过小区合建等方式,每达到1200户及以上即配建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不足1200户的应统筹安排周边区域配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1)对于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2)对于缩建少建的,要通过补建、改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4)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

严禁通过出租、出售、转让、

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关于无偿移交的情形

(1)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小区)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

(2)省属和市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3)凡是已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如期无偿移交。

(4)凡擅自将须无偿移交的幼儿园产权出让给第三方者,由原出让方负责收回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关于协商移交的情形

对不属于上述无偿移交类型的其他已出售(包括已购买自办和已购买出租)给公司或个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园一案”方式收回并全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1)已购买自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出让费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退还给原购买人,已添置的设施设备和保教器材等可以转售给政府(具体退还和转售金额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财政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2)已购买出租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回收方式同已购买自办。对于承租方的租赁回收工作由原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让承租方放弃租赁协议的,可在原租赁协议期限内继续举办,但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转签委托办园协议(可根据实际在租金等方面予以适度调减),原有租赁协议同时废止,待新协议期满后立即收回。

(3)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倡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无偿移交或捐赠等方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

关于移交的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统一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在教育部门名下。[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步骤

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方面问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

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6月至12月)

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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