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共27条,主要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及附件对《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的解释。并且,《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迁入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的户口迁移。
政策调整内容
其中,适用范围为市六区(含宁波高新区);4个户口迁移类别分别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居住落户、租赁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和奉化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新政策主要有3方面调整
一是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即在市六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产权证即可落户,取消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
二是市六区除奉化外,租赁落户条件调整为居住和就业均满1年,即在市区同一街道租住满1年并且缴纳社保满1年,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落户社区集体户,经房东同意按“一房一户”原则也可落户房屋所在地家庭户。租赁落户从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和社保缴纳均满2年放宽至均满1年。
三是奉化试点“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奉化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或社保缴纳满1年即可落户。
其中,对亲属投靠作了规定,主要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简称“三投靠”)等情形。新政策对照上级文件要求主要进行了以下3方面调整:
一是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要求,即父母一方为市区城镇家庭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经户主同意即可投靠。
二是将夫妻投靠中投靠方的住房从本人和父母所有扩大至直系亲属所有的住房。
三是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至共同居住生活的军人父母处的政策。
对人才落户作了规定,主要分高级以上人才、本科以上(高级工职业资格类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专科以上(中级工职业资格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特殊贡献落户等情形。新政策主要有2方面调整:
一是扩大人才家属落户范畴,将B类人才专户落户条件从全日制本科扩大至全日制专科,并取消毕业15年的年限要求;从中级下调至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从技师下调至高级工技能人才。
二是取消人才分类目录中在甬工作人员落户的年龄要求,即大专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取消“3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
对市内户口迁移作了规定,主要涵盖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投亲靠友、租赁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和社区集体户等内容。新政策对照上级文件要求主要进行了以下2方面调整:
一是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以及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经户主或房屋权利人同意,可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二是在市区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提交本人拟落户地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的,户口可由市区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办理时限和申请人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引发的法律责任等。新政策主要有2方面调整:
一是非当场办结事项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二是将因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或造成双重户口的不良行为列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附件共11点内容,对《实施细则》中部分名词作了解释,并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说明。主要有2方面调整:
一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第八条(奉化试点租赁满1年或就业满1年落户)外,在其他省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本市缴纳年限(租赁落户时需在宁波缴纳满6个月方可累计)。
二是在本市居住生活并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的,本人申请落户时除第八条(奉化试点租赁满1年或就业满1年落户)和第十二条(未到投靠年龄的父母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外,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视同宁波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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