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加强房源信息发布主体管理、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同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站等渠道上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标注所属机构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房源信息。
此外,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用户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性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通知》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应查验、核对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后方可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发布(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同时,房源广告信息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禁止利用纪念场馆、革命历史遗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进行炒作宣传。
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源广告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出现委托房屋成交、当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另外,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为未经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端口与发布服务。
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内容
《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的房地产信息必须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其中,背离“房住不炒”定位,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信息;臆测房地产政策走向和趋势、未经核实的信息及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信息。
同时,炒作学区房、“工抵房”、小产权房,以个别成交案例、局部区域价格波动炒作市场行情以及制造虚假热销、滞销的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捏造房价涨跌及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退房恐慌情绪的信息。
另外,以某个机构数据代替整体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及以最低价(特价房)代替整个楼盘销售价等以偏概全的信息;未经住建、发改等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信息。
此外,在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售后返租、养老等名义进行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购房的信息;欺骗、误导、煽动消费者的其他信息。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联动和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协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房源信息发布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房源发布行为监测机制,对存在违规发布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采取暂停(或取消)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市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黄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和有偿删帖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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