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买两套二手房
几年后房主找来要求加价
王先生今年58岁。2012年7月1日,他通过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的开发商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人宋先生,购买了6幢7层东南户703、西南户704两套面积合计约33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约定,两套房子总价100万元,先支付50万元,办理完房产证过户手续后,再付50万。但这两套房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王先生虽然用着房,但一直没给宋先生支付尾款。
其实,这两套房也不是宋先生的,而是尚某的。宋先生说,两套房最早卖给了两个做生意的人,生意做亏了,无力偿还按揭,就由法院将这两套房进行了拍卖。尚某是外地人,2008年4月来西安旅游,就把这两套房买了,共71万元,她只付了70万元,由于还有欠款,法院没有下裁定,“2011年,我们和她联系,她说不要房了,全权委托我处理这两处房产,我就卖给了王先生。此后,尚某就失联了。2017年,尚某又返回西安,补交了1万多元购房款后,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
王先生回忆说,2017年8月,尚某找到他,以房子卖便宜了为由,提出加价10万元,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中写着,由于此前支付过50万元,剩余的60万元等到办理完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再支付。他怎么也没想到,2018年,有人拿着这两套房的房产证,找到开发商和他,让腾房。
未通过消防和竣工验收
有人办下来房产证
王先生找到海洋大厦的开发商负责人宋先生,得到的答复是,这栋楼共56户,没有进行过消防和竣工验收,开发商也没办理过房产证,不知道对方是如何拿到其中两户的房产证的。
就在这时,王先生被尚某起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尚某诉称,她通过法院变卖程序,购买了海洋大厦这两套房,2011年5月,委托开发商负责人宋先生办理两套房的注销登记手续和房产证,2017年6月来西安后,发现两套房被王先生非法占有使用,就要求要么腾房,要么支付房租,遭到王先生拒绝,于是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7日,原告尚某通过法院执行变卖程序,购买了这两套房,并裁定将登记在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名下的这两套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尚某名下。
2011年5月9日,尚某向开发商负责人宋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全权代理这两套房。2012年7月11日,宋先生与王先生签订合同,宋为甲方,王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这两套房屋卖给乙方,双方签字一周后乙方将第一批房款50万元支付给甲方,套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办理完房产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乙方一周内付清剩余房款5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先生向宋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宋向王交付了涉案两套房屋。2017年7月19日,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这两套房过户至买受人尚某名下,并注销原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注销抵押手续。
被原房主起诉要求腾房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调查时发现,2017年8月1日,尚某与被告王先生签订合同,约定将两套房屋转让给王,尚保证两套房与海洋公司无任何经济、债务关系,两套房屋总价款110万元,签订合同3个月内王先生支付20万元,2017年8月30日以前支付30万元,待尚配合王办理完注销抵押登记后,王付清剩余房款。
2017年10月23日,尚取得两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017年11月10日,尚分别与案外两人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将两套房出售。2017年12月6日,尚就两套涉案房屋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
庭审中,尚某表示其向宋先生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是委托代其办理两套涉案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房产证,从未委托售出两套涉案房屋,故对宋先生与被告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予认可。
2018年6月15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尚某虽称其从未委托宋先生出售两套涉案房屋,但在宋与被告王签订买卖合同后,其又于2017年8月1日与被告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两套涉案房屋出售于王先生,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此后,原告尚某又将两套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但其与被告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被告王先生占有使用两套涉案房屋并非非法占有,故尚某主张王先生立即腾房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尚某的电话,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均未打通。
开发商称曾委托别人办大证
但并未提供材料
7月8日,记者和王先生一同前往位于凤城八路的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尚某办理的房产证进行查询,工作人员介绍,这两套房的房产证是真实的,程序也没有任何问题,当年,开发商提供了全部资料并经过审验后给予办理的,“开发商有委托人,有开发商负责人宋某的签名、开发商的印章等,是通过五方验收的形式办理的。”
对此,开发商负责人宋先生说,2016年,他曾委托别人办理小区的大证手续,后怀疑委托人有欺诈行为,给房管局提供的材料可能是假的,就去报了案,但也没结果,“我计划再去报一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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