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登记条例》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明确其可以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相关从物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是以往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种新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如何登记未予以细化。
《登记条例》则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针对实操中争议较大的已设立抵押权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一个房屋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能否转移、居住权何时失效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有效指导我市居住权登记实践。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被查封、已设立转移预告登记或者设立居住权可能损害已存在权利人利益的,不予登记居住权。
此外,《登记条例》创新预告登记规定。取消了“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同时,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将搬迁补偿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项目类型扩大至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
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调查核实法律事实
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需要登记机构审查很多事项。此类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复杂,需要谨慎处理。因此,《登记条例》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
《登记条例》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性的承诺。同时明确此类转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增加了公告程序,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当事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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