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团队,对离婚纠纷中的各类房产分割,有深入研究和案例总结。本文是离婚房产分割系列研究之五: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1、概念: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如被拆迁房屋属一方婚前财产的,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如被拆迁房屋属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被拆迁房屋属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但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有补差价的情况,此时要根据补差价的欠款来源分情况判断:如果差价是用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补足的,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那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此时房产仍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所补差价的数额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4)如果拆迁安置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待取得所有权后再另行主张;若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的,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待当事人进行析产后再另行主张。

(5)若拆迁安置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离婚时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则法院一般按照商品房的分割规则进行分割。

3、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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