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易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社会对小产权房交易是否合法一直争论不休。2018年,国家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上的小产权房交易成为可能,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上的“小产权房”
关键词小产权房的含义|建设用地市场垄断|小产权房交易范围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大陆地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公有,即,国家所有和村集体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交易,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仅能依法征用后转用为国有土地,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国家机关也不例外。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也仅有两类,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对应。所谓“大”产权房是指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因此定义小产权房应从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角度出发,从而将村集体组织及村民盘活利用闲置的住宅排除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开发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其中,强调集体建设用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小产权房开发的合法性;强调商品房的目的在于可自由交易。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家不允许村民盘活利用整个宅基地或者住宅,但“户有所居”的村民例外,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没有使用期限,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不应纳入小产权房交易范围。“小产权房”定义
《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国家对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实行了垄断经营,限制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飙升”,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关系不大,农民在房地产改革中,并没有享受“红利”。
2018年,国家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经营性用地的上市权。该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并删除了原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小产权建设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小产权是合法行为。
国家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的同时,也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修正,新修订的内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小产权房是否可以交易,关键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理解。倘若将所有的城镇理解为城市,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村庄交易,小产权房的交易价值不大。
城市实际上是从一个个集镇,或者村庄演变而来,连成一片便是城市,例如,城市所称的“一环、二环”等,原来可能就是集镇,或者村庄。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确定城市规模的标准为城市的常住人口,最小城市规模为常住人口20万以上。常住人口为20万以下的集镇,或者城市,小产权房可以交易;常住人口为20万以上的,小产权房不得上市交易。
“城市”小产权房交易不合法
“大”产权房的交易价格居高不下,其原因可能与限制小产权房的交易有一定的关联性;不少城市最近房价下跌,可能与国家有计划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有关。例如,南京这些房子不涨反跌,甚至出现了“业主泪奔!亏本10万才卖出!”的信息。在作者看来,南京“泪奔”不是刚性业主,而可能是炒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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