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活动
2017年11月18日,被告组织的“金复印机奖”评选活动正式开始;11月27日,公布评选结果。评选结果由网友在微博中投票选出,七位候选人中最终得奖的是唐七公子。在此期间,被告官博曾发布以下
11月18日16:06发布
抄你是看得起你,不被抄你能火么;
你的作品很棒,请你一直保持产出让我有好东西看,并允许别人抄袭牟利。倘若你想要钱和公道,做不到不食人间烟火,那你就是沽名钓誉、道德败坏。
女士们先生们,今日我们齐聚于此,共同评选2017年度抄袭侠,并未他送上金复印机将的桂冠!
该微博内容下方附有九幅图片,其中图片配文字有“抄你就抄你还要选日子吗?”“山寨就山寨还要选日子吗?”
11月18日18:26发布
据官博君统计,目前@唐七Vivien唐七小姐依靠惊世之作《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暂居榜首!票数远远领先于第二第三名,成为最热提名者……官博君将持续为您献上新鲜报道!
11月22日17:05发布
最新进展速报:唐七女士仍是提名最为火爆的候选人,但绿小姐……与唐女士票数差距正在逐渐缩小……
11月25日16:55发布
抽奖与评奖将在后天公布,目前唐七小姐仍是最热候选人,感谢各位的关注与支持。
11月27日21:13发布
她,博览群书,采众文章之长,抄遍精华;她,大胆创新,首度将抄袭之事升华为致敬;她,心细如发,根据调色盘数度修正抄袭作品;她,有勇有谋,迎骂而上,求得著名编剧洗地,自此原创美名加身,名冠天下。她就是2017年度金复印机奖得主——唐七女士!女士们先生们,请为唐七女士鼓掌,感谢她为抄袭界做出的卓越成绩,以及开拓性洗地创举!
12月2日16:12发布
@唐七Vivien恭喜您荣获金复印机奖,成为2017年度抄袭人物。请在三日内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领取我们为您订制的Ctrl+C奖杯和5000元奖金。三日内未收到您的回复,我们将把奖金送给您抄袭的原作者。感谢您为抄袭事业做出的贡献。
原告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于2017年2月至3月间上星、2017年8月同名电影上线,在此之后是同名小说的畅销期,被告设立“抄袭评奖”活动,实际是以“反抄袭”为噱头、以损害原告名誉为手段、以不当获得社会关注提升自身知名度为目的的一场商业营销。
为了证明这一点,原告在诉讼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2017年11月17日、18日,被告官博发布多条产品宣传微博,其中嵌入的网页链接可以直接跳转到其电商平台以供消费者直接购买;微博名为“胖达君XXXXX”的博主发布的其所在公司受托策划“金复印机奖”评选的相关情况:2017年11月15日:
“还记得我之前说过的,我把boss接的软广改成了年度抄袭人物评选的事情么?这段时间忙了很久……他们的宣传图创意我也做出来了,你们还有什么别的人选可以提供的么?
微博下方配有的图片与研选公司组织金复印机奖发布的图片一致。
2017年11月19日:
“和大家谈谈金复印机奖吧,把它从一个创意变成现实的过程中……这条的微博所有文章、创意和表情包的策划,包括唐八于歪驴亦歌的这些外号,基本都是我想出来的。三篇文案加起来,反复修改了起码五十多次……也是运气好,才得到了甲方的支持,把他们原本做软广的打算,改成了一个反抄袭公益性质的评奖,让他们仅以赞助商的身份出现。然而甲方在有偿请求一些大V帮忙转发这条微博时【……但甲方也不可能在毫无宣传度的前提下贡献流量和赞助金,他们自然希望更多人通过这个活动知道他们的存在】。
微博下方配有金复印机奖活动文案和人物漫画。
法院依法向微博平台调取该博主身份信息,并与该博主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博主认可被告曾委托其所在公司策划金复印机奖的事实。
律师函与回应
2017年12月5日,吉某某向研选公司发送律师函,研选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在官博发布以下
12月12日14:27发布:
我们在上个月举办了一场2017年度抄袭人物的评选——很不幸的是,在我们所熟悉的某位娱乐圈著名惯抄的操作下,该微博在评选结束的后被举报删除了,我们对此亦无可奈何——这是题外话。但这场评选依旧圆满结束,并由所有关心版权事业的人共同为唐七女士戴上了“金复印机奖”的桂冠,这实在是不幸中的万幸。她坚持抄袭事业十年有余,终于获此殊荣,我们对她表示真挚的祝贺。唐七女士对此以律师函做回应,我们亦准备了一份回礼。无论是聘请著名编剧洗白,或是借地震炒作,均掩盖不了事实。多行不义未必自毙,但公道自在人心。以上。下方附有律师函。
12月13日13:55发布:
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处于对逝者和历史的尊重,我们不与任何人争论。你们留下的漏洞太多,明天必有回击,敬请等候。另外,我们要特别回复唐七女士几句话。您上次洗白,便借的是您家乡地震之机;昨日某位和您合作的著名编剧先生,特地挑接近国家公祭日零点的时候发微博,大概为的就是要逼我们或原作者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回应,方便您带领舆论声讨【正如去年您借地震炒作时,被众多网友声讨一般,您还真会吸取教训】。两次国家重大灾祸都可以成为您演戏的道具,所以,您何必发律师函给我们呢?以您的鲜廉寡耻,即使我们不为您颁奖,历史也会。做人多好,何必当鬼。好自为之。
12月13日18:55发布:
我们刚刚遭遇了一个突发情况——本po后台刚刚突然在一瞬间多了500多条评论,注意,是在一瞬间。我们注意了以下,这些评论的微博来源非常一致,都是“微博热点”——他们不是水军,而是真人号被黑后通过爬虫软件所发的。我们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对此感到非常震惊,觉得有必要公示一下以证清白。是有人做什么文章,然后给我们泼脏水么?
12月15日14:15发布:
我们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详见12月13日的微博),同样猜测是有人想污蔑本po买水军攻击唐七。@唐七Vivien请问水军贵吗?最近您手头短的话,还请过来领您那份年度抄袭人物获奖奖金啊。
12月15日20:31发布:
看来@唐七Vivien您最近聘请的@编剧余飞以及律师都价格不菲,这次的水军质量明显下滑,以至于都跑错片场了。反抄袭会触动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必定会迎来辱骂和质疑,这些我们早就料到了。然而南京大屠杀这样的人血馒头,您也吃得下去么。做个人吧。
被告官博提及“聘请著名编剧洗白”“@编剧余飞以及律师”等内容的背景信息是:
2017年2月至3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上星;
2017年8月3日,同名电影上线;
2017年8月9日,唐七公子发布微博称“我是四川人,家乡再次遭遇地震,内心倍感沉重,希望面对这一次的天灾,大家能够一如既往,携手并肩,共度难关。在此时发表这篇声明,其实不是一个好的时机,但选择了要去做的事,还是要把它做完”;同时发布声明、作品比对法律意见书、调色盘法律分析意见书、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报告及附件等。
附件内容主要是说唐七公子自行聘请律师团队、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桃花债》这两本书进行比对,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聘请著名编剧对两本书进行比对,比对结论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具体来说:
律师团队结论: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并不构成创作关联关系,其作品内容具有充分的独立创作特征,在著作权法维度上不构成对文字作品《桃花债》的抄袭情形。
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结论:文字作品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桃花债》,其故事梗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发展不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编剧老师提炼了两本书中15组人物关系、454个情节点和信息点、84个逻辑链、2条故事主线,通过乱序原理、逻辑链原理和归纳适用原理进行逐条比对,判断这两本书不构成抄袭以及部分网友口中所说的高级抄袭。本案审理期间,唐七公子申请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桃花债》进行鉴定,被告也同意鉴定,但是法院并未准许。法院认为: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而非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本案中进行抄袭鉴定并无必要,且超出案件审理范围;著作权侵权判定较为复杂,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在案外人(也就是《桃花债》作者)并未就此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就两部作品进行鉴定已经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不是著作权方面的争议,而是被告组织抄袭评奖活动、将原告列为候选人及最终获奖人、被告微博发表的部分言论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答辩与法院认定
被告认为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评论,组织评选活动也是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说明和建议,不属于侮辱、诽谤,并提交以下证据:
新浪微博用户芭莎娱乐发布微博称,以不看三生三世电影作为对唐七抄袭的惩罚达不到目的,版权一旦卖出,收视率高低与她本人无关。《桃花债》作者大风刮过曾发布微博称“T小姐的作风比较特别,一般抄袭的人,是默默抄完,很怕别人发现,事发之后不敢承认,T小姐刚好相反,她是抄了一点,然后大张旗鼓的发声明,自己说致敬。”2014年8月1日,豆瓣读书中有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评论《唐七确实抄袭了——所谓的致敬》。简书用户影视小七说、林双、艺网ywart、对唐七作品抄袭的评论。百度网中的网友回答称“晋江说她抄袭被规了”北京晨报、羊城晚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刊登的文章。网络视频,证明关于吉某某作品是否抄袭已经成为热点话题。公众对于“抄袭”的采访视频。百度视频中关于天津作协为年度抄袭作品设“白莲花奖”评选作品中包含《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网上有关于原告是否抄袭的讨论,但不能充分有效的证明原告有抄袭行为,更不能成为被告发表侮辱性言论的依据,因此:
【关于组织活动】研选公司组织金复印机奖,将吉某某作品定位为“抄袭”之作,研选公司虽辩称其发布的评选活动是依据客观事实,但未就其组织评选该奖项如何确定候选人、确定候选人的事实依据、网友评选等事实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吉某某有抄袭行为,研选公司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容易产生吉某某抄袭了他人作品的印象,进而对吉某某的名誉产生贬损,构成侵权。【关于言论】研选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做人多好何必当鬼”“吃南京大屠杀的人血馒头”等言论贬损吉某某名誉,研选公司认为吉某某抄袭了他人作品,但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研选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吉某某的名誉权。二审
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时,主张法院应当查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桃花债》,因为有大量证据指向唐七公子抄袭。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研选公司的上诉主张,法院再次明确本案并非以著作权纠纷为前提,唐七公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桃花债》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法院认为:
本案中,研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桃花债》作者与吉某某存在著作权纠纷相关的诉讼,就本案证据而言,吉某某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并无最终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研选公司可以发表言论就此事进行探讨,但是发表言论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不得随意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言辞进行人身攻击,而研选公司仅依据网友评论,就使用了“做人多好何必当鬼”“吃南京大屠杀的人血馒头”等言辞,其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构成了对吉某某人格的侮辱。研选公司在不能确定吉某某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发表抄袭相关言论,也可能侵害吉某某的名誉权。需要注意的是,二审判决没有单独评价组织评选活动,在评价抄袭相关言论时使用的措辞是“也可能侵害唐七公司的名誉权”,这和原判结论还是有差异的:
按二审判决的写法,被告被判定构成侵权的原因在于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言辞进行人身攻击,而非发表抄袭相关言论、组织抄袭评选活动;二审判决没有单独评价被告组织抄袭评选活动的行为,原判则写道“被告组织涉案评选活动及发布相关言论具有主观恶意,其对相关活动进行了策划、有目的的在原告作品畅销期内发布,主观恶意明显”;“……原告对于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和意见表达应予以容许和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侮辱性的评选活动和发布部分侮辱性的言论也可以受到保护…..”。原判对被告组织评选活动进行评价时,援引当时还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指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局限于书面、口头形式”,被告组织评选活动、发布评选结果等相关行为也可能会对他人名誉产生贬损、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典》生效后,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25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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