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同无效财务收钱,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子归谁?

【基本案情】

戴某福与张某穆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戴某紫,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案涉房屋系戴某福和张某穆夫妇婚姻期间以戴某福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使用夫妻二人工龄折扣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产权原登记在戴某福名下。

2017年11月27日,戴某福(出卖人)与戴某紫(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出卖人所售案涉房屋,建筑面积52.91平方米,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5万元。当天,戴某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戴某紫名下。

2021年戴某福将戴某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戴某福称,因戴某紫背信弃义……戴某福与张某穆于2019年5月28日协议离婚。戴某福名下原有案涉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紫提出帮我们管理案涉房屋。另,戴某紫会定期向戴某福和张某穆打款,保证二人居住的权利,就此戴某福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戴某紫名下,因为赠与需要交税,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了过户,实际并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庭审中,戴某福、戴某紫认可戴某紫未曾支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戴某福、戴某紫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双方均认可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就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解决。据此,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520号判决,判决确认戴某福与戴某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

事后,戴某紫向法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戴某紫所有。

庭审中,戴某紫称案涉房屋一直在出租,租金用来给张某穆看病。戴某福提交其与戴某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证明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签署买卖合同的目的仅仅是规避赠与行为的税收问题,现房屋已过户,赠与行为有效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戴某福与张某穆婚姻期间取得,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福称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戴某福与戴某紫依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戴某紫,但根据520号民事判决书中戴某福自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戴某福与戴某紫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房屋仅是因为可以减少交纳税费,且戴某紫未向戴某福支付过购房款。

案涉房屋系戴某福与张某穆的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福、张某穆和戴某紫于2017年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戴某福与张某穆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生活习惯,房屋处分系家庭大事,过户行为的发生至二人离婚间隔两年之久,戴某福均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戴某福签署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戴某紫,目的是履行戴某福和张某穆将该房屋共同赠与戴某紫的夫妻合意。关于戴某福称仅是将房屋委托戴某紫管理的抗辩意见,戴某福未提交充足证据佐证,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其主张,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现登记在戴某紫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戴某紫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戴某紫作为戴某福子女,本就负有赡养戴某福的法定义务。在戴某福将其唯一房屋中产权份额赠与戴某紫后,戴某紫更应知足感恩,孝顺父亲。父母的感情纠葛不是戴某紫可以仇视、漠视父亲的借口。然而根据戴某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其中戴某紫对父亲戴某福多有不敬,法院在此对戴某紫予以训诫,并提醒戴某紫,今后妥善履行对戴某福的赡养义务,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公平原则,戴某紫为无偿获利一方,本案诉讼费由戴某紫负担。

戴某福上诉:案涉房屋并不属于赠与行为,即使属于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

1.戴某福将房屋给戴某紫的行为,目的是履行夫妻双方将房屋共同赠与戴某紫的夫妻合意,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案涉房屋是戴某福和张某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戴某紫,起因系戴某福要求张某穆还回养老金卡单,引发戴某紫和戴某福协商把案涉房屋过到戴某紫名下来替戴某福和张某穆管理,戴某紫安排戴某福和张某穆去戴某紫家居住,把案涉房屋出租,租金用来补贴大家生活,并就此做出承诺。戴某福认为以房养老也挺好,随口就同意了。于2017年11月办理了买卖合同过户,过户后戴某紫未按过户前的口头承诺去做,并常对戴某福大发雷霆,张某穆偏袒一方,戴某福向他们讨要原戴某紫给戴某福签字捺印的承诺书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

2.案涉房屋并不属于赠与行为,即使属于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回复权利的原始状态。

戴某福及张某穆均到戴某紫的房屋共同居住系案涉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戴某福已解决了戴某紫的住房问题,没道理再把自己的唯一住房权赠与戴某紫,一审认定的赠与不符合常理;戴某福在此前诉状中误写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系考虑避税,认为避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才做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戴某福本人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赠与也有形式要件,前提条件是需要有书面的赠与协议,但双方并未签订赠与协议,不应当认定为赠与。

3.一审没有考虑老年人权益。

认定赠与将导致戴某福经济损失和失去养老住房权同时也丢掉了申请公租房资格。戴某紫单方终止了戴某福的居住权利,致使戴某福无家可归,只能居住在阴暗的群租房,身患抑郁症。

二审期间,戴某福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戴某福目前的租房情况,现与多人合租,且中介公司规定超过60岁无法自己签订租房合同,需要孩子或家人为其租房。戴某福与张某穆并无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戴某紫的合意。戴某紫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二审法院:过户就已经完成了赠与行为,且委托管理并无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戴某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戴某福与张某穆婚姻期间取得,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福与戴某紫依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戴某紫名下,而根据520号民事判决书中戴某福自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戴某福与戴某紫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房屋仅是因为可以减少交纳税费,且戴某紫未向戴某福支付过购房款。案涉房屋系戴某福与张某穆的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福、张某穆和戴某紫于2017年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戴某福与张某穆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生活习惯,房屋处分系家庭大事,过户行为的发生至二人离婚间隔两年之久,戴某福并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亦未在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由此可以认定,戴某福、张某穆与戴某紫之间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体现出了戴某福、张某穆有将该房屋所有权让渡于戴某紫的意思表示。现本案中戴某紫主张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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