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长春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清除消防审验工作盲区盲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消防设计、消防审图质量和效率
消防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开展消防设计,提升消防设计深度,加强消防设计质量。审图机构应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切实审出质量、提升效率。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各消防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在工作中可参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严格按照比例实施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随机抽查比例为50%;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随机抽查比例为10%;
(三)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为100%;
三、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为便于建设单位更好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模板(见附件2)供参考,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将查验报告存档备查,鼓励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阶段,同时将查验报告上报,以便于住建部门更好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三)消防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四)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一)对于已经申报消防验收及备案的建设工程,发现有未按图施工、降低施工标准的,住建部门在下发相应文书的同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在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前已查实施工现场未完工、施工质量不满足国家规范等情形的,住建部门将立即督促其改正,不满足备案要求的坚决不予以备案;对于备案未抽中项目,经查实确属现场未完工、采取弄虚作假形式获得备案凭证的,住建部门可依法撤销备案凭证。
我委已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公共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参考模板)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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