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9〕10号),围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升社区人居环境质量目标,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突出问题入手,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物业行业的满意度,促进全市物业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人员经费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违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杂物等。〔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未经规划审批部门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用途,用于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在居住小区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地砖、路面、路牙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物业关联事项问题。
1.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房地产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综合验收部门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部门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购房合同约定及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因从事餐饮、娱乐、建设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噪声等污染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其他需整改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上旬)
召开全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
(二)调研排查阶段(2020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部署辖区内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进小区查看现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座谈交流,广泛开展调研,结合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尤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建立统一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不能自纠的及时报街道(乡镇)、社区(村)一并登记纳入整治工作台账。集中整治一经启动,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或报告,核实后,及时列入问题整治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排查、自查中发现的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问题比较复杂,及时报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至7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9〕10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集中整治期间,要突出保障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综合施策,多部门联合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在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物业行业的基础作用。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全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整治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物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领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群众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着眼常态长效,4月中旬前要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设立“物业管理重要信息公开监督栏”,公开、公示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联系人及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定期公开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做好执法进小区工作。
(三)狠抓督导考核。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期间,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小区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在新闻媒体通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7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整改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至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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