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处处是压力,结婚买房更是压力中的焦点,然而到结婚年龄的人多数是买不起房的,这时候就需要父母的帮助。
现实中结婚的男子多数是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登记儿子的名字,结婚时有女方要求加上自己名字的,也有不要求的。
如今离婚的人很多,法院接的离婚诉状比早些年多出不少,假使儿子真的离婚了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女方能分走吗?父母是否可以拿回来自己的钱呢?
李老先生夫妻对于儿子离婚一事很是寝食难安,一审判决书刚刚已经下达,这意味着二人出资为儿子买的房得分儿媳小杨一半,意味着二人的养老钱得赔进去。
一审法院判决房子归小李所有,但是要根据房产现价折现给小杨一半。趁着判决书还未生效,老两口急忙找到律师,问有没有什么办法。
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二老,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这套房子全款都是老人出资,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就是一人一半,不可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与二老沟通的过程中,张律师发现了一个细节。当初老人家觉得夫妻二人花钱大手大脚,为了让儿子珍惜现在的生活,就把出钱买房的一事写了欠条。
之前二人以为离婚了房子还是儿子一人的,离婚官司中就没有拿出来,但现在房子要被小杨分走一半,且此时的房价比起当初200多万买的时候整整翻了一倍。
张律师对二老仔细分析,即便有了欠条上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也不会支持房产归小李一人所有。老人们要想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只能调转案件的方向放弃离婚案上诉,另行提起债权债务诉讼。
很快父母作为原告将儿子小李、儿媳小杨起诉,要求偿还224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开庭时李家父母提交了欠条和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但儿媳小杨一口咬定欠条是李家人为了诉讼后补的,声称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
她一直不知道有这个欠条,小李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她,所以欠条是假的不能证明借款关系。法官询问时小杨承认银行转账是真的,还强调钱不是借的,而是自愿赠与夫妻二人买房的。
赠与只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字条等证据,此案中老人手中的欠条已经能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小杨也拿不出赠与的证据来。
224万元买了婚后住房,房子还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一半份额,这就说明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便是夫妻一方举债,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也应当共同偿还。
经过激烈的法庭调查、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家父母的观点,判决夫妻两人偿还老人借款本金224万元,并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履行的双倍支付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这个结果意味着小杨只能拿到房子现值四分之一的补偿,比一审少了100多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小李与小杨的离婚判决书下达后15日内,李家父母就对夫妻二人提起诉讼,表明二人此时还处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平分(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也是平分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赠与的证据小杨拿不出来,房子的钱就是李家父母借给二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之一就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子登记为二人的名字,所以离婚时房子平分,又因为父母起诉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小杨还要从自己分得的一半房产中拿出一半来还债。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另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计算小杨最后分得财产是房子总价值的四分之一,虽然不能把房子完全要回来,但最终结果要好于一审判决。
对于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离婚后女方分财产一事,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我国婚姻法对此种情况规定,购买的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考虑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此种情形,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文章中提到了“上诉期”,那么这个时间是从何开始、到何结束呢?
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判决书生效的的那一天,就是存续期间的终点;如果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签收调解书的那天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终点,这两个点可视为上诉期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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