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六部门起草的《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支持,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无房群体供应,并从房源性质、筹集方式、面积标准、供应对象、产权比例、定价原则、申购分配、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等多方面明确了省级层面的制度框架,为各市(州)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指引。
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
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面向哪类群体供应?供应面积有多大?如何保证住房品质?
在“明确房源性质”部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
在“明确供应计划”部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摸清城镇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在“明确面积标准”部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在“保证住房品质”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
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即可上市交易
明确了供应对象和面积后,共有产权住房供后应当如何管理呢?在这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样作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同时,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在“规范产权增购”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后,可以进行交易吗?《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原则上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
在“规范产权继承”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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