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军产房
2、军产房的未来在哪里?
2、为什么会有军产房交易?
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这个释义出自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第八条的规定。
2016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指出中央军委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分步骤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一切有偿服务活动。对于承担国家赋予的社会保障任务,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单位一律不得新上项目、新签合同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凡已到期的对外有偿服务合同不得再续签,能够协商解除军地合同协议的项目立即停止。
根据2019年报道,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任务基本完成,军队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目标基本实现。
种种迹象表明,未来军产房或许不会再有新增,而存量军产房会否在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转正”,不得而知。
为什么会有军产房交易?这大概要从几类划分说起,涉及到军产房交易的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军产房改房,第二种是军产经济适用房,第三种是开发商的违法多建军产房。
一,军队房改房
这类军队房改房,产权属于个人,也有《房屋所有权证》,不过房产证会备注“军队房改售房”,明确允许转让的时限和条件。可以依法继承和遗赠。
它所出售的房屋为军队现有住房,即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多是利用军队已有土地,在上世纪70年代给离休干部修建的干休所的住房。
物业形式有: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及住房区内住房。购买对象必须是,军人、与军人有关的特定主体如军人配偶等。
军队房改房现有的法律依据有:《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主要是2000年以前的房改文件。
能否上市交易?
虽然军队房改房已经被购买,产权人登记的是购房者而非军队方,但是军队房改房是严格限制产权人进行市场自行交易的。由于尚未出台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已购军队住房不能进行买卖等上市交易活动。
二、军队经济适用房
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建房的土地来源一般是向地方申请划拨或部队内部挖潜。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经济实用住房合同注明:“军队房改经济适用房”。
那么,军队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交易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看: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轮候制度;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三,开发商违法多建的军产房
有的购房者买到的军产房,实际上是部分开发商利用与部队联合建房的机会,采取超规划指标建设的手段,将违法多建的房屋向社会出售。
这种房子能不能买呢?这里提出两个建议供参考:
1、如果想购买,最好到该军产房所管理部队的营房科去询问,该房能不能更名,因为有很多军产房是按照部队营房性质建造,不能买卖。
2、如果按照商品房性质建造能买卖的,一定要让干休所的营房科开具同意此房原房主转卖给买主的证明,军产房买卖一定需要部队同意。
3、如果部队不给开这个同意卖房证明,这个房子就是按照营房建造的,不能买卖,你买了这个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最后的建议,综合诸多涉及“军产房”的案件纠纷,律师认为,对于“军产权”的产权归属,大部分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军队对军产有自主管理权,法院对产权问题一般不予处理。
再加上军产房”不具有流通性,购买“军产权”很可能因未取得特殊审批手续而被认定购买合同无效,随时面临会被无偿征收等诸多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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