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产权房纠纷?厦门一女子为卖房起诉祖父母

产权人依法享有权利,但也不能损害老人的居住权益

一套祖辈留下来的房产,因离婚后的财产处置,在十年后引发了一桩官司。当初不谙世事的孩子,如今长大成人,她作为产权人把父亲和居住在房子里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想要回房子。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房产之争

准备出国留学要用钱起诉让爷爷奶奶腾出房子

这套老房子是小严(化名)的曾祖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取得的单位福利房,小严的祖父母从2006年居住至今。2008年,老房子变更登记至小严的父亲名下。2011年,小严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之后,她的爷爷奶奶和父亲都同意将来这套老房子留给小严,并于2015年将房子过户给了小严。

小严起诉表示,父母离婚后她跟着母亲生活,母女俩长期租房居住,经济压力比较大,现在她大学毕业准备出国留学,需要用钱,所以想收回房产,请父亲和爷爷奶奶把房子腾出来。

小严的父亲则表示,收到女儿的诉状很难过。他说,自己的父母已经70多岁,一直以来就打算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当时房产过户给女儿时,相关法律还没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所以他没有办法把房子的居住权约定给两位老人,老人目前没有其他的房产,女儿要求爷爷奶奶腾房违背了公序良俗。他还提出,可以用这套房子办理抵押贷款,解决女儿的留学花费。

一审判决

产权人依法享有权利但也不能损害老人的居住权益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权属虽经几度变更最终登记在小严名下,但不论该权属如何流转,均未影响小严的爷爷奶奶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小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基于其与父亲、祖父等人的亲属关系。

虽然小严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但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违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小严面临的经济问题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予以解决。

小严未征得爷爷奶奶同意,也未对老人的居住事宜做出妥善处理,在此情形下,要求交还房屋损害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将给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也不利于家庭家风文明建设,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严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

老年人可约定作保障

今天是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法官表示,敬老是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对老年人来说,老有所居是安度晚年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本案中,虽然房产的所有者是小严,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同样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指非产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所以,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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