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vs小产权房?如何理解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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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个司法判例。(北京案例)

“廖湘宁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6)京01民辖终40号)一案中,一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属于不动产纠纷,二审北京二中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研究所一审诉请的涉案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一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确定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有误,属适用法律不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案由通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倾向于认为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李淑兰与张福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9)京03民辖终297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故本案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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