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高新技术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如,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系法国知名童车生产商,拥有一种“可折叠的婴儿车”的发明专利,三被告为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出口代理企业,未经许可便私自产销该款婴儿车。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婴儿车生产企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判决其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案,将倡导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司法政策率先成功运用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裁判要旨,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适用条件和数额计算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在另一起案例中,行政执法机关曾对某农资经营部以“济麦22”麦种冒充“轮选310”麦种进行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公司认为,该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尚某某销售的种子实际为“济麦22”,该批种子系尚某某从被告公司购进,故起诉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济麦22”品种构成侵权。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走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取了相关卷宗,结合各方证据,还原了被告公司与尚某某的交易过程。涉案种子系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经DNA指纹谱带数据检测,涉案种子与“济麦22”品种构成相似。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公司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认可对原告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就进一步的合作达成协议。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本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涉及种子“套牌”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种权案件。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高效化解矛盾,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工作不仅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还促成了双方达成进一步商业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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