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金堂县男子蒲某某从李某某、蒋某某处,花40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用于办公,但房屋一直没办理产权证。谁知,李某某、蒋某某欠了别人钱,被告上法庭,法院将这套房查封了。蒲某某郁闷,认为自己很冤,卷入他人的债务纠纷,白白损失一套房。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这套房被法院解除查封。
2013年,李某某、蒋某某向某某投资公司购买403号办公用房,向银行按揭贷款260万元,房屋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尚未办理产权证。2015年11月26日,李某某、蒋某某与蒲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价款400余万元转让给蒲某某。蒲某某分两次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用于办公。蒲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6年6月2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蒲某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查封。2017年3月2日,吴某某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查封该房屋。
2017年6月26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某、蒋某某未办理物权登记且还存在按揭预抵押,在法律上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蒲某某存在对他人权利忽略的疏忽大意过失和自甘冒法律风险的间接故意过错,案涉房屋不能过户可归责于蒲某某,蒲某某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判决准许继续查封案涉房屋。
蒲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蒲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成都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法院卷宗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搜索类似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理解存在分歧。成都市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专家教授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讨。成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二是蒲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为核实房屋买卖的真实性,四川省检察院全面查阅了法院卷宗,会见了案件当事人并询问相关证人,走访了房屋贷款银行,实地勘查了案涉房屋。
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指导成都市院和南充市院就当事人的通话记录、信用情况等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查明,蒲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房屋买卖关系真实,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针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四川省检察院通过查阅理论研究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开展检法共同研讨后认为,蒲某某购买案涉房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竭力促使交易完成,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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