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绿色心情”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于2004年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3568582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0类:冰淇淋、冰棍、冻酸奶(冰冻甜点)。“绿色心情”商标自2004年注册至今已近20年,蒙牛公司生产的绿色心情雪糕自上市以来,销量一直在全国遥遥领先。
2017年12月,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某公司”)开始生产“绿色好心情”雪糕,其生产的“绿色好心情”雪糕与蒙牛公司“绿色心情”雪糕在包装袋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安顺某公司将其生产的“绿色好心情”雪糕销往贵州、四川等地,销售金额为65.19余万元。蒙牛公司的打假专员发现安顺某公司销售上述雪糕的情况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安顺某公司尚未销售假冒雪糕863件,货值金额为77.67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6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涉案假冒雪糕系食品,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雪糕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雪糕并非有毒有害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主体认定上,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违法所得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对外也均以安顺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故依法追加安顺某公司为被告单位。2021年1月6日,蒙牛公司提出要求安顺某公司赔偿其民事侵权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费用120余万元,检察机关能动探索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推动安顺某公司与蒙牛公司最终达成和解,赔偿数额为司法审计数额65.18余万元。
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安顺某公司并非以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为主业,且系当地扶贫企业,大量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提出判处被告安顺某公司罚金3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的量刑建议。2021年4月1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结案后,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先后在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在蒙牛公司挂牌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通过经常性调研、维权指导、法治宣传等方式,与蒙牛公司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有力保障企业品牌驱动发展战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案件时,能动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融合履职,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推动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民事侵权赔偿和解协议,及时挽回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推动侵权纠纷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被告单位经营状况、对社会的贡献、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此外,检察机关积极延伸综合司法保护的检察职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式法律服务,有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迪卡C1563”是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1类:玉米种子、植物种子、新鲜水果、谷物植物等。迪卡C1563玉米种子是一种杂交玉米新品种,具有高产、抗倒等特性,广受农户的好评。
王某某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某农资商店经营者。2022年3月7日,王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系假冒商品仍大量购买。之后,王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台宣传销售其假冒玉米种子。2022年3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向扎赉特旗公安局报案。案发后,经核实王某某销售假冒种子非法经营数额为25.81余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种子1980袋16.83余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系假冒迪卡C1563种子品牌的商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审查逮捕时,发现王某某的上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未到案,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漏犯。为防止假种子给农户造成更大损失,影响当地的粮食安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在农户春耕前收回全部假种子,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时退还农户购货款,最大程度挽回农户经济损失。
2022年9月15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扎赉特旗检察院与旗公安局联合开展了农资打假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普及种业安全知识,帮助农户增强辨假识假和依法维权能力。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仍屡禁不止,给国家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严重影响种业创新环境。检察机关聚焦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大局,对种业领域套牌侵权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假冒农资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延伸社会治理检察职能,推动及时回收假冒种子,保障粮食安全,挽回农民损失。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氛围。
王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省郓城县、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购买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标识、酒瓶及包装物套装,并以散白酒为原料灌装生产上述品牌白酒。王某某将非法制造的假冒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青冈县的李某某等人。李某某购入上述假冒白酒后,全部加价转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韩某某。韩某某将购入的假冒白酒和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中华、玉溪等名牌卷烟,全部加价转卖给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的殷某某。殷某某在其经营的商店以真假掺杂等方式销售上述假冒伪劣白酒卷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5月,扎兰屯市烟草专卖局与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中先后发现殷某某销售假冒白酒卷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向扎兰屯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2020年6月11日,扎兰屯市公安局对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后,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假冒烟酒进行全链条侦查,追查上游卖家、挖掘源头造假者,将上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全部追捕到案,最终实现对涉案假冒烟酒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坚持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基层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时,同步向上级检察院通报办案进展。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鉴定结果未告知、涉案假冒烟草核价主体不适格、抽样检验比例不足等问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鉴定检验程序,补强涉案证据。
2022年3月1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销售终端向上游深挖线索,成功将上游人员全部追诉到案,实现了对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追查假冒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坚持应追尽追、全面惩治。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各项客观性证据,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和补强,确保了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有效实现了精准指控。
呼和浩特市H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白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件事实
呼和浩特市H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分支机构,是一家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培训机构。白某某、王某某均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H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制公务员考试书籍26种14352册,提供给该公司学员培训使用。经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读审看中心鉴定,H公司擅自印制的上述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上述出版物均系王某某、白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印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H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图书,违反国家图书出版专营规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
由于H公司印制发行的图书均为随堂培训发放,社会危害不大;白某某、王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新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H公司具备企业合规整改条件,遂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委托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区新闻出版版权局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H公司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评估。H公司整改完毕后,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为H公司的合规整改合格。随后新城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H公司整改效果较好,建议对企业从宽处理。2022年4月15日,新城区检察院对白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整改,新城区检察院向H公司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法规范经营,增强电子刊物的知识产权合法性保障。同时制定了6个月事后监管期。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依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移送”工作机制,将H公司违法情形移送给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35.91余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公司、企业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符合启动企业合规建设条件的,应及时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积极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保护作用,通过开展企业合规建设,量身定制合规计划,督促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提升教育培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制发检察建议,积极督促、引导和帮助涉案企业建章立制、深化合规整改,有助于促进检察办案环节的溯源治理。此外,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双移送”机制,对于不起诉案件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机衔接,扩大综合履职效果。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事实
赤峰市敖汉地区为中国古代旱作农业的起源地,亦为欧亚大陆旱作农业的发源地。据考证,敖汉地区种植和食用小米始于八千年前,敖汉旗被誉为“世界小米之乡”。2012年,以谷子耕作为代表的敖汉旱作农业系统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3年,“敖汉小米”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21年,敖汉小米被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近年来,随着“敖汉小米”知名度的提高和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市场中频频出现假冒“敖汉小米”的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将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了“护航‘敖汉小米’品牌发展”专项监督行动,检察办案人员走访调查了37家小米收储、加工、销售企业、门店,与12名小米产业企业家代表进行了座谈,全面调研了解“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乱象。
2022年6月7日,敖汉旗检察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6月20日,敖汉旗检察院向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敖汉小米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敖汉小米的产品质量,加大对“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保障“敖汉小米”产业的健康发展。收到检察建议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成立专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了20余家小米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对5家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1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组织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业局、部分小米产业企业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了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促使各方达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发力保护”的共识。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敖汉小米”市场真假掺杂、鱼目混珠的乱象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2022年9月15日,敖汉旗检察院与旗法院、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业局、旗文体局共同签署了《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常态化联合开展‘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将“敖汉小米”列入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名录,建立多部门联动保护“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保护“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得到全国人大代表肯定,并在诸多媒体刊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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