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小产权房补偿,能否主张房屋增值的差价损失

案例详情

2017年,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的住宅房一套。因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时暂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双方约定后期在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乙应及时协助甲办理。合同签订后,甲付清房款,乙向甲交付了房屋。2019年底,案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条件,甲要求乙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因房屋出售给甲后房价大幅上升,乙产生了违约意图,将案涉房屋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乙退还已付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房屋增值差价损失。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合同,乙退还已付房款、资金占用利息及房屋增值差价损失的部分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在交清房款后办理不了产权证,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甲明知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产权交易存在一定风险,仍与被告乙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但乙违约不配合甲履行过户手续,导致甲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且银川市房地产价格在2017年后大幅上升,甲错过了购置房产的最佳时机,乙的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故应当赔偿甲的合理损失,法院酌情按照过错程度支持了甲房屋增值差价损失的主张。

律师说法

很多拆迁安置房在买卖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容易出现风险。比如产权人不明晰,有可能实际产权人或共有人没有在合同中签字,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引发纠纷,或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前,房价不断上涨,卖方要求涨价或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最终引发纠纷。

建议消费者购房时尽量选择已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如只能选择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是否有拆迁协议书,是否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被拆迁安置房的所有共有人需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办理产权证时“如房屋价格增长产生差价”的解决方案,约定出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违约条款等;办理公证手续,以免后续出现纠纷;签完合同后,注意在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条件时,立即要求出卖方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尽快完成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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