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完首付没有协议,小业主如何维权?

你买的房子,也许是投资公司买的“资产包”。当心,这绝对是个风险!

第一种情况:有些开发商实力不足,项目建设完成后,无法完成销售和资金回笼,就匆匆把项目卖掉,其他公司接手后再进行销售,赚取差价。

还有一种就是,某些公司会收购很多年前开发商保留下来的物业,整体进行“旧楼改造”后,再以“新房”的模样出售。

(我们下面就把接盘的企业叫“收购企业”,也是对外销售时的“出售方”)

那么风险在哪里?

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往往把项目抵押融资,所以这些房子在向小业主出售的时候,都是有在先抵押的;

由于是二手房,审核产权信息和权利限制成了买方的一项“审慎义务”标准,而这些收购企业在对外销售时,又不会向中介和二手房东一样老老实实的交出“最新产调”,他们都伪装成开发商,售楼处,从外表上看,都和商品房无异;

这样的后果就是:出售的一方没有受到国家对开发商的“监管和限制”,却享受到了“和开发商一样的信任背书”,买房人没有受到消费性购房的特殊保护,反而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没出事儿时,这些都是细节,可一旦出事儿,这些细枝末节都左右着几百万财富和一套房子的归属!”

下面说说,怎么维权:

商品房和二手房,买房人的权利是不同的,具体来说,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商品房的认购人,不适用于二手房的买方,那就是:对“消费性购房者”的特殊保护。

如果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那么必然有很多债主要来分钱,比如工程款、材料款、税费等等,交了首期款的准业主也是其中之一;那么先给谁,后给谁呢?如果房子盖好了,到底是给准业主呢,还是拍卖房子大家分钱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偿付顺序的问题;在非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下,“消费性购房者”是有最大优先权的,这就是此处说的“特殊保护”,哪怕其他债权在先,消费性购房者仍然有可能跨越一切障碍,最终拿到房子(能办理小产证)。

这个特权,二手房买家就没有,但是别担心,二手房买家也有一个权利,对抗在先抵押权。

我国法律对待“居住需求”的态度是“有鉴别的特殊保护”,这个保护,是可以破抵押权的。如果你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你就有可能突破债权顺序获得保护;

具体来说说图中的两种特权,所要求你达到的条件,比较严苛:

1、商品房的保护范围(消费性;底层逻辑:生存权保护)

1、个人购房者,且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主流观点:同一设区的市县/县级市)

2、房屋是用来“居住”的;

(主流观点:包括商住两用)

3、已支付房款至少50%;

4、没有其他投机、投资性因素。

二手房的保护范围(善意&守约;底层逻辑: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善意保护)

1、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2、付款无逾期,剩余房款可现金;

3、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房屋;

4、没有办理过户,并非买方过错导致的。

为了系统研究司法审判对于这类维权事件的落地态度,我研读了近三年几十个典型案例,包含所有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不仅是系统梳理,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可以引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想看案例详情,可以关注公众h「简法买房」,那里面的文章内容更全,可以直接查到判决书原文。

如果你不幸遇到这类麻烦,怎么办呢?给出几个切实的建议吧:

一、预防:

1、买房时先辨别房屋类型,我们遇到过把二手房当一手房买的,把公房当产权房买的,把拆迁房当商品房买的,把商住当住宅买的,这些都是买房踩过的坑,大家要注意。

尤其是不要认为一个公司搞个售楼处,同时出售很多套房子,就一定是一手房;

2、买房子不要只看产证,还要去交易中心拉“产调”,看清楚抵押信息和权利限制。

二、立场:

1、出售方一定有错在先,但针对“办证”这件事,最大的敌人可能是抵押权人;

2、要先弄清楚:解除不了抵押的原因是什么;

3、有争取产权希望的准业主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可以抱团,但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业主,关系就很微妙了;

4、如果诉讼维权有难点,一审结果不理想,“见好就收”的业主和“强势维权”的业主就是互相牵制的关系了,最好先统一意见。

三、行动:

1、能要房子一定要房,不要主张返还房款+违约金,前提是判断要准确,否则会导致维权方向错误和丧失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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