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几年房产,那我“永久租赁”不行吗?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紧张,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需求,防止出现村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因此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交易是有条件限制,并不是完全自主自由的。

首先,“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一点是明确的。早在2004年我国就曾明确: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近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里也有类似规定: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的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虽然暂行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到明年才正式颁布实施,但是这也说明了未来政策的一个明确信号,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和底线:守住农村的土地,不能让城市资本侵占农村土地。

因此对于那些唱赢农村土地、小产权房的城市资本来说,至少未来几年是不可以的。有人说过抱着农村土地资源这块巨大的肥肉,宁可穷死在那,也不上市自由交易,这就是“大闺女讨饭—死心眼”。不过我要说的是,这块肉虽肥,但吃不好会消化不良的。农村土地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用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人多地少的大背景下,这一点更是如此。离开稳定大局去谈财富、谈经济,这是无从谈起的。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村集体内部交易转让,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买卖只限于村集体内部完成,外村集体和非农村户籍人员是不能到本村集体内购买宅基地的。另外交易双方的身份必须是所在村集体内部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也许有人会说,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的村民为什么不向村里申请免费的宅基地使用呢,还用得着自己拿钱去买村内别人的宅基地?这是因为目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太多了,很多村集体已经没有可分配的宅基地指标了。一些年轻人结婚分家后,为了居住生活方便,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因此就不得不去购买别人的宅基地。

3.转让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必须是合法的,转让行为还需征得村集体同意。村民内部交易的宅基地需属于合法用地,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满足这些条件才可向所在村集体申请,进行转让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进行转让。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并且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既然不让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那“永久租赁”可以吗?

用“租赁”之名行宅基地买卖之实,是行不通的,这种耍小聪明的想法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是要受到法律整治的,即便双方签订了“永久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明年即将颁布实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里面对此也明确的禁止:

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

具体监管措施是,宅基地及其房屋,在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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