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要解决上面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通常指的是90年代开始,按照九四、九五、九六、九九等房改方案,允许一批满足条件的公房买断成私人产权的房屋。买断之后,国家或者单位收回此前发放的公房租赁卡,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正式成为产权房。
再简单点说就是按照政策把原公有住房买断成私人的产权房屋。既然是产权房,那原则上就应与私房处理方法相似,即应按照产权房动迁政策进一步分割动迁利益。
至此,可能部分居民朋友会有疑问:售后公房最初性质是公房,假如公房的原始受配人在买断时并未登记自己的名字,而是用其他人的名义购买,此种情况下,原始受配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又能否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呢?为了更好的分析这个问题,我引入下面这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进一步解答。
1960年,老李单位分配了一套虹口区公房。1988年,老李因结婚又获增配一套公房。1991年,老李将上述两套公房合并调换成一套虹口公房。
2000年,虹口区公房符合当时的买断政策,于是老李决定买断产权,并抵扣了自己40年左右的工龄。买断后,房屋产权最终登记在了儿子小李的名下。买断时,小李处于已婚状态。直至2015年,小李与妻子陈某感情不和,最终离婚。
2021年初,虹口区这套售后公房遇国家动迁。小李作为甲方与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动迁款合计约800万元。征收时小李虽已经与陈某离婚,但陈某户口仍在系争房屋内,于是陈某找到小李商量自己的份额问题。
但老李认为自己是这套售后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买断购房款中的一部分也是用自己工龄进行的折抵,因此自己才是这套售后公房的实际权利人。儿子小李此时也与老李站在一处,认为陈某没有份额。而且称陈某曾在1994年前后享受过杨浦区的一套福利分房,属于在外有房的情况,不是同住人,更不应该来分征收款。但鉴于陈某户口在系争房屋李,愿意分给陈某10万元以作补偿。
那么,陈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老李父子的说法是否正确?售后公房的动迁利益的分配,到底应按照同住人标准,还是按照产权人标准呢?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征收房屋最终的房屋性质。
什么意思呢?简单点判断就是房屋动迁时,权利人持有的到底是公房租赁卡还是房屋产权证?本案中很明显,这套售后公房动迁时是有产权证书的。此种情况下,按照上海高院2020年4号文的规定,原则上只有产权人才能享有征收利益。
本案当中,老李认为自己是售后公房的原始受配人,而且有户口,实际居住这些情况,其实严格按照产权房屋的动迁政策,上述因素均不在本案的考量范围之内。
据此,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老李虽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但其无权享有征收利益。而陈某与小李在2000年买断房屋产权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售后公房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也属房屋产权人之一。至于陈某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与产权房的动迁利益分配无关。因此,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在小李和陈某两个产权人之间进行分割。
至于份额的多少,法院最终考虑到售后公房的来源确实是来自于老李,老李也实际居住,故小李作为其亲生儿子,应当适当多分,但应负责老李后续的居住安置问题。最终按照法院这一判决,800万动迁款,由陈某分到300万,剩余全部归小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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