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规定或判决,基本都是认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上的房屋,不能继承房屋下的宅基地,虽然继承了房屋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是却不能办理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
但根据最新消息,这一切有了新的突破!
日前,土地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就“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个答复,明确了办理继承事项的指引。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就解决了之前房地分离的困境,继承人合法合理的使用宅基地并享受父母所留下的祖屋。
这是一个由各最高主管部门联合出台的一个答复意见,它可以作为具体经办事项的依据,但仍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甚至不是司法解释。
但这种行政上的效果必然会带来法律上的效果,有关部门在具体经办过程中要考虑并重视这个问题,按照这个要求去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甚至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都需要重视并以此为一定的裁判准则,这种审判上的观念转变所裁判出的案例,就会由最高法明确为指导案例,向各级人民法院分发,从而直接影响我们下级法院的司法裁判。
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其实与继承相同的买卖也是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而目前在实际生活中,宅基地上的使用权往往只能由本经济组织成员来享有,虽然他可以出售,出售后不得再申请,但是考虑到实际生活的困难及流转的麻烦,出售往往主要是本村的人才会愿意接手。
如果是出售给外村的人,甚至是外面的人,就会形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冲突,让房屋成为小产权房,甚至会成为违法建筑。
但这个答复总体是一个好的指引,为将来争取让农村的宅基地流转合法化提供方向,最终形成法律,最大程度的让农村的农民像城市的农民一样,可以因地而富。
像这样的办事意见,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有用的,它对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争议有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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