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中,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中会涉及到三代人甚至四代人,假设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下,作为第几代人对于分得动迁有影响吗?有多大影响呢?
在我们律师团队办理的动迁案件中,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动迁居民涉及到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其中第四代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那么法院实际在处理分配问题上,究竟是如何考虑的呢?
从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和对于法院裁判案例的研究,发现法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第一,应当保障第一代人的居住问题。因为房屋来源于第一代人,第一代人的年龄较高,如果人少动迁款多,法院原则上会让第一代人分得的动迁款能够买得了一套房子,如果人多动迁款少,法院也会考虑第一代老人随谁居住、家庭结构等情况,酌情多分。这种情形下,法官的裁量权会比较大,调整的金额也会比较多。
第二,尽量保障第二代人的居住问题。如果第二代和第三代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已有住房情况、经济条件、购房问题,酌情分配。相比第三代,如果第二代的经济条件很差,法院可能会酌情多分一部分,但是多分的金额不大。如果双方的经济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法官会平均分配。
第三,第四代人的动迁利益分配问题。考虑家庭结构问题,钱少人多的情况下,除非第四代实际居住方面的证据非常充分,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考虑给第四代人的父母多分。毕竟,第四代与动迁房关系已经很远了,法院鼓励居民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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