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表示,星港城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开发商(受让人)与农村集体(出让人)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产权到期前有权提出续期申请。
收回还是可续约?产权问题成谜
公开资料显示,星港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广佛交界处、金沙洲的建设大道上,由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建成。
位于佛山南海的星港城营销中心
2017年李先生以总价210万外加中介费20万的价格购买了星港城约113㎡的写字楼,其称,当时中介宣传该地为40年产权商业用地,到期可自动续期,但在拿到房产证后才发现,备注上写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到期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回。”
聂小姐的情况与此类似,其2016年12月以60余万的价格购买了星港城地下一层一间15.85㎡的商铺,实际使用面积仅6.59㎡,在19年初拿到房产证后才发现商品使用权到2054年后将无偿收回,表示“感觉被骗了”。
聂小姐19年初拿到的不动产权证
与此同时,购房合同上则有这样的一段话:“权属人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所有人提交续约申请书,除非社会或集体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同等条件下权属人有有限续期权”。
面对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合同上并不十分一致的情况,业主们疑惑应以何种表述为准。
购房合同上有可续约的相关表述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在国内拟定33个试点区域,其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33个试点之一,星港城项目为区政府批复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
业主反映:开发商售楼未尽告知义务
南都此前曾报道,与星港城仅一街之隔的万益广场也曾因土地产权问题陷入纠纷,多名业主要求退房,点击查看详细报道。该事件中,业主的投诉点在于开发商和销售没有告知自己土地的产权性质和“到期无偿收回”的规定。
南都记者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2年11月22日,南都记者来到星港城现场查看实地情况,现场可以见到星港城商铺多处于未运营的状态,多名业主向表示,房产销售对土地的集体用地属性以及“到期无偿收回”的关键信息完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星港城二楼商铺现状
“销售当时承诺商铺有产权、有不动产权证,到期后可以像普通房产一样正常续期,我们也都不知道还有集体用地流转这回事,自然就认为是国有资产。”聂小姐表示。
南都记者电话联系开发商相关人员,对方表示购房合同中印有相关条款,代表已进行了告知义务,对于其他问题则须在之通过书面进行回复,南都记者对此将在后续跟踪报道。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只催着签字,合同也特别厚,根本没让仔细看,更没有签署什么特别告知书。”陈先生表示。
据了解,部分业主曾通过法律手段将星港城项目涉嫌虚假宣传有关纠纷问题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认为“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法院对业主“建设单位隐瞒商铺未来会被土地所有权人无偿收回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认可。
部门回复:到期续约申请需由开发商提出
那么房屋产权到期是否可续约呢?南都联系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了解情况。
其表示,目前法律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实践角度出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可依据土地受让人与集体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处理。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还表示,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可在期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提交续期申请,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相关表述所依据的是开发商(受让人)与农村集体(出让人)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的表述与出让合同约定并不冲突。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对产权问题做出解释
由此可见,到期前续约申请需由开发商提出,但“开发商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批准的,农村集体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村集体所有。”。
南都记者还了解到,对于此类项目,南海区自然资源部门已明确要求项目销售中心除按房地产项目销售规定必须公示的资料外,还需制作提示牌摆放在销售现场显眼位置,公示项目的土地性质、开发使用要求、合同期满处置、认定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等相关信息,并与房产销售合同同时签订告知书,明确提醒购买该项目作为商服产业载体项目的特殊性。
对于星港城销售是否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以及部门相关监管措施,南都记者联系了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解答。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解答相关问题
“我局在针对销售现场的日常检查中会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曾多次约谈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但因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行政职能部门没有依据任意介入或强制干预,我局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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