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
父母一方或皆为广州市户籍(不包含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儿在国内(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出生或在国外出生未取得境外身份即可。
未成年
若父母是以引进人才入户或积分制入户方式落户广州,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也可以投靠父母、收养入户、符合条件的可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引进人才入户
在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引进人才入户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3.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广东省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积分制入户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3
年龄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加分指标
1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2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加分指标
3
创新能力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5
社会服务和公益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6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加分指标
7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减分指标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2
违法违规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情况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收养入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1)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投靠父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3)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18-35周岁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学历入户、职称入户、技能入户、积分入户。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学历入户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
职称入户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技能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或高级工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积分入户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3
年龄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加分指标
1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2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加分指标
3
创新能力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5
社会服务和公益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6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加分指标
7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减分指标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2
违法违规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情况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35-40周岁
学历入户、职称入户、技能入户、积分入户。
学历入户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
职称入户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技能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积分入户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3
年龄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加分指标
1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2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加分指标
3
创新能力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5
社会服务和公益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6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加分指标
7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减分指标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2
违法违规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情况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40-45周岁
学历入户、高级职称入户、技能入户、积分入户。
学历入户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职称入户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技能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具有高级技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积分入户
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3
年龄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加分指标
1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2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加分指标
3
创新能力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5
社会服务和公益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6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加分指标
7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减分指标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2
违法违规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情况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45-50周岁
学历入户、职称入户。
学历入户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职称入户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已退休
投靠子女。
投靠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3)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注:来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引进人才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的情况未列入上文:
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广东省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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