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成因复杂、类型各异,但是深圳市在《决定》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建立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文件的相关精神对深圳市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圳市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同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一直是深圳市一贯坚持的立场。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规定了依法拆除、没收等法律责任,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理过程中,深圳市也将继续坚持这一立场。同时,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也强调,深圳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并非只有“处理发证”这一种方式。《决定》规定了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没收、临时使用等多种处理方式,从处理结果上看,深圳市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包括上述四种情形。目前市、区两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在机构建设层面已经基本到位。
在政策制定方面,深圳市要求在制定《决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已经修订多次的相关政策逐渐成熟,并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出台。
深圳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农村集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的转变,但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一直困扰着深圳市。深圳市积极探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深圳市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注重规划先行,对于新的建设用地,一律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杜绝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坚持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维护了城市的秩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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