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
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解除对有关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解读
行政机关查封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房屋规划违法,存在违法建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就可以决定限制房产的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即查封)。
如何确定存在违法建筑:将《竣工测绘报告》中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以及竣工图,对照现场进行勘验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
违建主体:房屋权利人或第三人(租户或家属等使用人),无论谁是违法建筑行为人,均不影响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房产的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
限制房产:该房产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产权登记信息,即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附合在一起,或者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有不动产权证。如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产权信息,则无法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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