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按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其实理性地分析,小产权房的兴起与热销是有理由的――暂不对这些理由作合法性分析,毕竟法是人制订的,是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言的。
一是,小产权房便宜。相当于普通商品房1/3左右的价位,对于人均年收入不足3万元的家庭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二是,小产权房面对的消费群体非炒房族,绝大部分购房者是以自住为目的,不存在交易过程中权利保护缺失的风险。
三是,地处城市近郊,基础设施、文化娱乐、交通、医疗、教育、金融、通讯体系相对健全,与市区具备的服务功能大体相当,而且远离城市的喧嚣,清静宜居。
四是,对集镇周边的农民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为城市居民分流和农村居民向城市集中提供了可能。
五是,城乡人口以小产权房为媒介自发迁移到城市,将带动乡村的基础设施、社区管理、文化建设等升级。工商业、服务业也会随之跟进。城市人口将把城市文明带入乡村。而这些市民社区的建设又可以为农民们就地创造出大量服务业就业机会,农民不用离开自己的家乡就可以实现市民化。
六是,小产权房的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形成了良性互补与互动。通过科学的规划、统一的设计与建设,小产权房已实事性地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小产权房的建设肯定要侵害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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