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不可以随意买卖农村宅基地。而为什么不可以随意买卖宅基地,下面将为您作出详细解答。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那宅基地是否完全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了吗?并不是!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村村民虽然对于自家建房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将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村住宅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村村民的一项福利性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当满足“一户一宅”,不得存在“一户多宅”的实际情况。一户之中具有多个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在依法进行分户后,可以作为受让人受让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因此,同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本村村民在协商转让宅基地的过程中,为避免一时疏忽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建议,协议受让方还应当注意,出让方是否为实际使用权人,是否具有相关权属证件、案涉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是否存在共有关系、以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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