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不杜撰、不夸大、有理有据原则
两证一书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
要弄清楚受让两证一书的农民房有哪些权益,首先要知道两证一书的由来。
深圳两证一书的时间节点是1993年宝安县改区之前,由村镇建设办审批过的宅基地而颁发的正规报建手续资料,后来由于房本改革和一些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很多两证一书建成后并没有验收换成房本,两证一书能证明的是这栋房子是经过正规报建,土地属于居住用地,从这点来看至少房子不会因为非法用地而被强拆,在城市更新旧改过程中也是重要的确权材料。
确权依据来源如下:
街道办和村股份公司做物业权利人核实告示其它各区同样类似
深圳城市更新条例
有着两证一书的农民房本身就不是违法的,但是买卖小产权是违反规定的,政府不公开承认也不强制执行,所以一般成交过程中签的是转让合同、集资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来避开这一层。
我之前的文章有介绍过,在房屋主管部门有备案的发过房产证的是有产权房,得到了政府官方确权。
房屋主管部门没有备案的房子是无产权房屋。无产权房屋所有的证明材料都没有得到政府官方确权承认,不能作为业主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只能证明房子当初是谁报建的,目前是谁实际占有,所拥有的权益是物权实际占有权。
受让后权益:
两证一书不是一个被合法承认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只能证明房子当初在村集体土地上是谁报建的,两证一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回执、非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绿本、猪肝本与受让人的合同权益是一样的,所拥有的权益是物权实际占有权、谁最后转的总房款、谁在自住、出租、缴水电、那么房子就是谁的,遇到拆迁同样有相应的赔偿(本文全部政策文件和法律图片为事实依据),2004年土地还没有国有化之前村集体土地只有村集体人员可以使用,2004年土地国有化之后,脱离了属于村集体土地的法规强制规定。
合同权益、土地国有化以及法院判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8条
深府【2004】102号文件部分截图
土地管理办法第62条
判决文书
所以深圳的小产权转让出去遇到原业主想追回集体土地的利益,实际的判决全部以土地国有化全部予以驳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是中国子民即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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