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炒得越来越热,随之有关房地产的知识也要储备起来,一备不时之需。避免我们用到的时候不明白,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不了解一下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是怎么回事吧?
1、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这种对中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八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业主,在同一房地产设定地上权及其他权利,但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所谓的其他权利,包括有权。在台湾的会议上说,“法官”释字第一百一十九号解释如下:“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人,一个复杂的房地产抵押典当权第三套,自不受影响。如果抵押权人不偿还,抵押拍卖,由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存在,没有人要买或出价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法院必须除去典当负担,拍卖的重新估值。拍卖结果,偿还抵押债务时,比典当典当的价格,为登记后的权利,人民,享有优先权。法院的执行问题的权益转让证书,通知典权的注销登记的行政机关。
2、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是否设置抵押,有学者说,有一定的差异,两种观点和否定。中国的台湾省,否认该案。笔者认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典当仍然是所有权,尽管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规定冲突的权利,如严重或地上权,但它并不与典当权利不一致的,应当被允许发挥正确的设置,功能就在这时,一个集典当抵押权,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不受影响的。台湾否认说,既然你可以典当作为抵押,然后允许在同一房地产债务抵押人担保典当,权利冲突的运动,且使法律关系愈趋复杂,殊非社会经济之福。
笔者认为,此说不能成立。因为“典权人以典权设定抵押权时,是以典权为标的物,而不是以典物为标的物,拍卖时,仅能拍卖房地产典权。出典人于典权设定后,就典物设定抵押权,是以有典权负担的典物所有权为标的物,二者标的既不相同,其权利的行使,也不会有任何冲突,也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然后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及典权,不能删除典权拍卖,当典当后未能偿还抵押贷款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典当股权拍卖还款,住户仍有竞买人相同的权利,当不受影响。如果因实行抵押权影响了典权人的权利时,则典权人享有请求解除抵押权的权利;当出典人逾期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时,则后设立的抵押权即归于消灭,不复存在。而且债权人既然知道有典权设定在先,仍然愿意再设定低押权,其对自己的利益自有考虑,根本无须法律来禁止,再者,允许典权人将典权设定抵押权,而却不允许出典人以其对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抵押权,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两种情况。我国立法应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将房地产出典后,应可以在该房地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但以不影响典权的实现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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