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条例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不动产条例公证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操作规程。公证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公证程序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法律基础,是确保办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对公证机关正确办理公证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处受理不动产条例公证申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不动产条例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范围。公证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受理之后要作好如下工作:制作受理通知单并送达当事人;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承办公证员将与受理有关的材料汇集在一起,建立公证卷宗;承办人依法核收公证费;在实行受理与审查环节分离的公证处,由收案人填写公证事项承办单,并随案卷和有关手续移送下一环节的承办人;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协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咨询,参与和公证事项有关的协商,谈判活动等。
这是不动产条例公证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公证机关在办理不动产条例公证时,应注意审查以下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不动产条例合同、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合同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对文书内容不完善的应帮助当事人修改、补充;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等。公证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和不充分时,应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上文中对不动产条例公证程序给大家做了初步的介绍,希望大家在需要做不动产公证的时候有一个帮助。另外作为不动产,我们为了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部受到侵害,有时公证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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